词条 | 四川省地税局 |
释义 | 1994年8月,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正式组建,下辖21个市(州)局、185个县级局(含成都高新区、绵阳高新区、卧龙特区和绵阳科学城办事处)、1732个税务所,现有干部职工20723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简称省地税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全省地方税收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对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地方税、共享税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依法组织办理税收减免事项。 (三)编报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开展税源调查和监测管理,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参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六)制订全省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 (七)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八)对省级以下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九)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组建于1994年8月,是由原四川省税务局分设而成立,当时隶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内设12处1室,有2个事业单位;下设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下辖成都市、重庆市等23个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省地税局建立局党组,1997年1月建立局机关党委,1998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实行以省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经省编委批准,目前省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行为税收管理处、基金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4个内设处室,直属分局、稽查局2个直属单位,信息管理中心、干部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3个事业单位;另设省监察厅派驻省地税局监察室。辖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21个市(州)地方税务局,185个县级地税局(含成都高新区、绵阳高新区、卧龙特区和绵阳科学城办事处)。省、市(州)直属分局42个,稽查局172个,基层税务所1732个。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保密、目标管理、督察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局内外网站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地方税收政务调研和税收政策理论科学研究和内刊管理;指导税务社团工作。 主任:王映健 副主任:曹雪峰。 (二)政策法规处(审计处)。 负责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和公告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综合税收政策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承办普法教育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涉及世贸组织有关税收事项;承办地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处长:李青 副处长:刘朝均、杨世清、郭洪麟。 (三)流转税处。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处长:杜锦 副处长:于旸晖。 (四)所得税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处长:王岳辉 副处长:侯朝贵、钟成建。 (五)财产和行为税处。 负责财产和行为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处长:杨世明 副处长:陈志芳、林静。 (六)国际税务处。 负责国际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指导全省涉外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和涉外税务审计;办理涉外企业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处长:贾全民 副处长:刘勇。 (七)基金处。 负责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 处长:周安政 副处长:王晓晨。 (八)纳税服务处。 组织实施全省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调解;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承办税法宣传工作;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处长:何自金 副处长:张莉萍。 (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综合性征收管理,拟订征收管理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负责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负责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管理工作,牵头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处长:张海 副处长:曾正祥、吴红燕。 (十)收入规划核算处。 编制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全省税费款征缴和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费款征缴和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管理税收票证和税收数据;负责税收统计工作。 处长:王捷 副处长:王永东。 (十一)财务管理处。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汇编地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领拨。 处长:曾键 副处长:吴莉、王育。 (十二)人事处。 负责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税系统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处长:黄刚才 副处长:胡学礼、袁志。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副处长:包善玉(主持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其办事机构由省地税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设置,并挂基层工作处牌子。 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董放明。 其他事项(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厅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税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由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税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二)所属税务征收、稽查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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