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死刑复奏制度 |
释义 |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汉代,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子开始予以重视。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两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两千石。可见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围内使用,官员的品级决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没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复核。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度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件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案件,也为了是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的处理权,逐步完善了死刑复核制度。青龙四年,曹魏明帝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求恩罪的死罪重囚,及时奏闻朝廷。南宋孝武帝大明七年规定,凡死刑重犯须上报朝廷。北魏太武帝也规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查明全无疑问或冤屈时方可执行死刑。《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从史书记载来看,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得以逐步建立起来。这也是此期在死刑执行制度方面已取得的一大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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