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刑寺大脚迹敕 |
释义 | 【唐司刑寺大脚迹敕〈长安二年〉】 右司刑寺大脚迹并碑铭二,阎朝隐撰。附诗曰“匪手携之,言示之事”,盖谕昏愚者不可以理晓,而决疑惑者难用空言,虽示之已验之事,犹惧其不信也。此自古圣贤以为难。《语》曰“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者,圣人非弃之也,以其语之难也。佛为中国大患,非止中人以下,聪明之智一有惑焉,有不能解者矣。方武氏之时,毒被天下,而刑狱惨烈,不可胜言,而彼佛者遂见光迹于其间,果何为哉?自古君臣事佛,未有如武氏之时盛也,视朝隐等碑铭可见矣。然祸及生民,毒流王室,亦未有若斯之甚也。碑铭文辞不足录,录之者所以有警也。俾览者知无佛之世,诗书雅颂之声,斯民蒙福者如彼;有佛之盛,其金石文章与其人之被祸者如此,可以少思焉。嘉祐八年重阳后一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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