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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司法院
释义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组成

据“宪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 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修宪”后,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

运作

“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各院“院长”组织委员会,并由“司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提出方案解决。“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院长”任期6年。

担任“大法官”其资历学历经历均应有崇高的威望和成就,要求颇高,如担任“大法官”的资格有下列五项之一者:

(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2)曾任“立法委员”9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

(3)曾任大学法律系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

(4)曾任国际滶法官或公法学或比较法学的权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担任法官也规定须有下列资格之一;第一,经司法官考试及格者;第二,曾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并著有讲义,经审查合格者。

“大法官”任期每届为9年,“大法官”出缺时, 其继任人的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法官终身任职,除非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经禁治产宣告为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否则不能免职。停职、转任或减俸,也得依据“法律”。根据1997年“国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 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实施。“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 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4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8年。

“司法院”原则每月举行1次“司法院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司法院”“院长”、 “副院长”,值月“大法官”及“院长”视仪案性质商请出席的“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司法院”秘书长、副秘书长。此外,“司法院”各厅厅长、处长及“院长”指定的本院和院属各机关人员,得到席会议,“司法院会议”,由“院长”任主席,议决下列事项:

(1)本院及所属机关的重要工作报告;

(2)关于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

(3)关于施政纲要及概算事项;

(4)关于本院发布的重要规则章程事项;

(5)“院长”或出席人员认为应提出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由“大法院”组织召开的“大法官会议”每两周举行1 次,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其“法律命令”的职权。“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任主席,除“大法官”为当然代表参加外,还邀秘书长列席会议。“大法官会议”接受申请解释案件应先推定“大法官”3人审查:应予解释的案件应提会议讨论。 “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 应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的出席并有出席人四分之三的同意方得“大法官” 总额过半的出席, 并有出席人过半数的同意,方得通过,可否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司法权运作

“司法院”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及司法行政权。

解释权

“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会议方式行之,会议主席由并任“司法院院长之大法官担任。

审判权

(一)“总统”、“副总统”弹劾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

由“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

(二)民事、刑事诉讼:

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则采三级三审,例外采三级二审制,以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自1999年10月3日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并受理不服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军法上诉案件。

(三)行政诉讼:

设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采二级二审制,以高等行政法院为事实审,最高行政法院为法律审。

法官为终身职,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惩戒权

公务员惩戒,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惩戒案件一经议决,即行确定,但有法定再审议之事由时得声请或移请再审议,以为救济之途。以上法官为终身职,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行政权

由“司法院院长”及“副院长”行使司法行政权,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谋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业务绩效提升、司法工作条件充实与裁判品质之提高。

行政组织系统

所谓司法行政监督,在谋求司法制度之健全、业务绩效之提升、工作条件之充实与裁判品质之提高,并不影响审判权之独立原则,彼此恪守分际,相得益彰,以宏扬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础。

“司法院”行政组织系统: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智慧财产法院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

·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湾板桥地方法院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台湾苗栗地方法院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台湾高雄少年法院、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台湾花莲地方法院、台湾宜兰地方法院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台湾澎湖地方法院

·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司法院”行政直辖机关:

下列12所“司法院”所属机关之司法行政业务由“司法院”直接监督。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台湾高等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财产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

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内设机构

业务单位

民事厅

刑事厅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少年及家事厅

司法行政厅

幕僚单位

秘书处

大法官书记处

资讯管理处

参事室

人事处

会计处

统计处

政风处

公共关系室

各种委员会

历任院长

任次 姓名 到任时间 卸任时间

1 王宠惠 1928年10月8日 1932年1月6日

2 居正 1932年1月7日 1948年7月1日

3 王宠惠 1948年7月2日 1958年3月15日

4 谢冠生 1958年6月1日  1971年11月29日

5 田炯锦 1971年12月1日  1977年3月30日

6 戴炎辉 1977年4月30日 1979年6月30日

7 黄少谷 1979年7月1日 1987年4月30日

8 林洋港 1987年5月1日 1994年8月17日

任次 姓名 到任时间 卸任时间

9 吕有文 1995年1月14日 1999年1月31日

10 翁岳生 1999年2月1日 2007年10月1日

11 赖英照 2007年10月1日 2010年7月18日

12 谢在全 2010年7月18日 2010年10月13日

13 赖浩敏 2010年10月13日 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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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