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
释义 | 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符合规范的格式。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根据2004年11月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定为二十四种: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程序类文书) 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程序类文书) 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程序类文书) 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类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 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 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中规定,“此批规定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 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 一、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八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 三、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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