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思南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思南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发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而制定的。当煤炭价格和供求关系出现波动时,用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对煤炭供求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发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应对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征集的专项资金。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 第四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根据煤炭价格变化,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上级政府审定;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日常管理。编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监督、检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和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煤炭监测工作;总结交流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 集 第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原煤(含洗混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在销售环节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对焦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在其原煤购进时已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凭供货者提供的已交基金有效票据,可以相应抵扣。 第七条 对销往省内的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县地方税务局或县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征收。 第九条 原煤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原煤生产经营者、煤炭产品转运经营者采取定额的方式征收。 县煤基办负责将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28.5%、17.5%、53.93%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地、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十条 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定额专用票据》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或煤炭工业局公章。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由县地方税务局或煤炭工业局到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对煤炭供求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一)当煤炭价格和供求关系出现波动时,用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 1、在我县煤炭市场价格发生下跌导致煤炭行业亏损时,对提供县内生活用煤和烤烟用煤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2、在我县煤炭市场价格发生显著上涨时,补助煤炭生产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煤炭产品的供给量,平抑市场煤炭价格。 (二)用于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一定补助。 1、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环保技术,进行煤炭深加工; 2、发展后续非煤产业,安置下岗职工50人以上; 3、资源枯竭矿区生产环境恢复治理。 (三)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1、矿区发生地质灾害治理补欠; 2、实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补欠。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煤用途。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一定比例出资配套。未按期足额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办公费用按征收总额的20%拨付,其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程序和使用程序按《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确保当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县级所得部分的15%及以上的比例存入财政专户。 当县内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经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十六条 县煤基办按10%的比例返还征收单位,用于征收人员的差旅费,车辆油费等。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完成全年所分任务,按征收总额的5%奖励征收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履行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完成的基金使用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地方税务局或煤炭管理局负责追缴并每天按应缴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二追缴滞纳金;未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改变基金使用的规定项目和用途,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资格,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征收、解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私自截留、挪用代征的基金,依法依纪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征收、管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南县煤炭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思府发[2004]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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