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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税务师事务所
释义

税务师事务所概述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或者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收入要依法纳税。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

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

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

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

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

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

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

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

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

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

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

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

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

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

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

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

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

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

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

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

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

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

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

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

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

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

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

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

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规范

业务委派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所委派的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1.委派方式和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1)将业务简要情况告知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了解工作目标:

(2)保证执业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3)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4)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5)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6)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实施。

2.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负责人提出下列要求:

(1)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3)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3.项目组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包括:

(1)拟定具体项目工作计划;

(2)追踪业务进程;

(3)考虑项目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4)解决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5)识别在执行职业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6)将执业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记录或请示的方式向税务师事务所报告,并与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4.项目组内部复核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当实施内部复核程序。复核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程序、记录、业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

(6)获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在确定内部复核人员时,应当由项目组内部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咨询与意见分歧

1.咨询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形成良好的氛围,鼓励员工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可获得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4)咨询形式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适当情况下向税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秘密。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时,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经被咨询者认可。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寻求咨询的事项;

(2)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的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2.分歧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决项目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只有分歧问题得以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和在拟定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拟定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范围、程序和目标: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及要求;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当的标准;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工作记录及结论;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税妻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鉴证竺翌坚外的涉税服务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税务师事务所厦当考虑F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和类型;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项目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包括下列程序:

(1)与项目负责人讨论;考试大祝你成功

(2)复核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涉税资料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

(3)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i

(4)判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与业务复杂程度是否相匹配:

(5)判断拟出具报告的格式。内容是否存在不恰当的风险。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项目质量控制考虑因素

在对涉税鉴证及其他鉴证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2)在审核鉴证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在审核鉴证过程中重要性事项或风险作出的判断;

(4)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对重大事项是否提请进一步考虑;

(6)对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考虑,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7)在审核鉴证中识别的己更正和未更正的错误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8)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9)所复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事项的判断执行的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10)拟出具鉴证报告的恰当性。考试大助你成功

对鉴证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实施复核。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复核,以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税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能力的程度。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5.项目质量控制应避免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考试大与你同行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该项业务的咨询,以保持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外部的、具备承担该项业务咨询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个人。

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后,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6.项目质量控制记录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规定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完成;

(3)复核人员未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式的结论不适当。

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信息


 
 
 
 
 
 
 单位:万元、人、户

序号 事务所名称 地区 性质 从业人员总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收入总额 委托户次

1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952 292 25120.54  31427

2 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794 245 18517.63  17688

3 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923 292 17986.64  19607

4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 有限 311 166 10243.75  2419

5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52 24 6040.84  403

6 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 有限 187 49 4307.82  26412

7 常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146 37 4180.22  8365

8 余姚阳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 有限 151 16 3598.61  10582

9 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 有限 73 32 3276.24  1891

10 四川万和润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 有限 48 12 3200.00  875

11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131 43 3141.22  572

12 厦门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厦门 有限 125 19 3129.39  4715

13 广东中成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 有限 79 30 3100.82  1034

14 瑞安新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178 15 3067.23  5101

15 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有限 232 16 2889.80  49977

16 绍兴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158 17 2803.33  10842

17 江苏正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76 17 2802.00  1205

18 苏州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34 16 2730.90  17388

19 江苏大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131 35 2674.89  24407

20 上海求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 有限 61 12 2645.88  365

21 北京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有限 70 20 2615.37  444

22 上海奉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有限 99 16 2548.40  64617

23 浙江通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142 12 2491.65  0

24 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有限 155 68 2472.60  6239

25 常州市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121 22 2446.36  39984

26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有限 78 22 2266.60  31119

27 无锡市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76 19 2249.39  4739

28 南京石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有限 135 52 2245.42  3460

29 北京京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有限 113 46 2223.00  704

30 东莞中诚安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 有限 149 47 2139.82  4128

31 上海南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 有限 72 11 2116.00  10708

32 上海骁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有限 33 13 2101.00  772

33 四川普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 有限 65 18 2065.80  972

34 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有限 94 22 2040.71  536

35 浙江富春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90 18 2037.80  5937

36 嘉兴中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有限 135 14 2026.30  0

37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有限 98 26 2018.00  8002

38 杭州余杭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72 13 2017.00  6200

39 北京盛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有限 35 12 2010.03  233

40 诸暨众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92 8 1989.17  11307

41 中税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96 48 1943.74  63

42 杭州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64 14 1892.20  3379

43 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82 25 1885.86  18481

44 浙江鸿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98 14 1882.00  9172

45 宜兴市正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5 11 1864.13  25073

46 吴江兴瑞仁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88 8 1840.00  6159

47 江阴苏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64 17 1807.10  2202

48 上海申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有限 58 31 1760.15  21014

49 河北冀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 有限 316 41 1742.96  9567

50 慈溪三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 有限 110 22 1732.72  2873

51 广东祥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 有限 228 51 1674.42  35765

52 慈溪奇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 有限 78 11 1659.76  5112

53 常州德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78 15 1621.82  6777

54 南通天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73 28 1607.90  0

55 新疆志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有限 29 13 1606.26  427

56 浙江中瑞江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64 21 1594.99  736

57 广州国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 有限 62 35 1575.73  612

58 上海佳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有限 90 24 1574.10  71801

59 海宁正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有限 62 20 1560.00  2557

60 上海民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有限 43 19 1553.00  14821

61 宁波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 有限 53 20 1540.23  5394

62 济南百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 有限 52 10 1536.00  72

63 重庆睿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 有限 108 32 1522.15  594

64 山东振泉税务师事务所 山东 有限 32 19 1514.27  518

65 安吉国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29 7 1512.00  1437

66 昆山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30 7 1486.55  10821

67 扬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3 12 1453.00  5167

68 苏州元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有限 55 6 1451.00  8246

69 无锡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5 18 1422.24  3152

70 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82 57 1421.40  483

71 东莞市华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 有限 76 29 1407.87  3240

72 常熟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24 6 1394.00  8167

73 东莞市正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 有限 26 15 1361.80  1392

74 北京中英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有限 19 10 1360.40  170

75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7 21 1340.97  3100

76 四川精财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 有限 61 20 1308.64  3503

77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0 16 1294.90  1638

78 宁波致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 有限 73 9 1255.14  1934

79 陕西益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 有限 125 32 1230.01  3501

80 浙江众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65 13 1222.91  1909

81 山东齐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有限 81 51 1219.52  137

82 汉中国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 有限 203 7 1218.04  13543

83 四川卓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 有限 24 16 1202.19  577

84 绍兴益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101 15 1202.00  6110

85 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 青岛 有限 76 20 1192.16  1805

86 河南立信兴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 有限 92 52 1191.00  529

87 厦门旭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厦门 有限 58 16 1163.94  1109

88 无锡大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35 11 1161.21  722

89 武汉洪珞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有限 55 11 1160.00  44

90 乐清求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95 18 1158.75  7116

91 南通富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8 6 1156.60  0

92 四川万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有限 129 33 1129.00  816

93 太仓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2 15 1127.00  6830

94 泰州市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有限 51 14 1116.80  9585

95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39 13 1094.80  131

96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有限 20 11 1092.15  67

97 北京晟安同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有限 25 11 1091.00  427

98 上海金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有限 79 11 1090.00  7909

99 温州联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有限 179 13 1088.48  3480

100 国嘉亚太(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北京 合伙 41 31 1087.70  224

合计     11222 3066 254934.83  797566


 
 
 
 
 
 
 

备注: 
 
 
 
 
 

1.本表数据来源于注册税务师行业2010年度报表表1。

2.本表按注册税务师行业2010年度报表表1中收入总额的统计数据降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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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