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
释义 | 当两船均有过失而发生碰撞,并使船载货物受损时,货方应从向对方所取的赔偿款中将本船船东的赔偿金额退给本船船东。 历史背景: 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10年碰撞责任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根据公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如果某国是公约的参加国,其国内法的制定必须遵守公约,也就是说不得与公约相违背。如果不参加公约的,则可以根据本国情况自行制定国内法。 根据《1910年碰撞责任公约》,碰撞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比例原则,即一方过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过错,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则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投保的话,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保险人索赔)。 因此,在《1910年碰撞责任公约》下,船舶和货物被看作是一体的,船方有过错,所载货物也有过错,即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对方的损失(船损和货损等)。 例1: 50%100万,货物损失50万200万,货物损失200万 那么,根据《1910碰撞公约》的过错比例原则: 甲船应赔偿乙船的损失为:(200+200)*50%=200万 100+50)*50%=75万125万。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碰撞,双方所载货物所有人同样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早期的船舶和货物同属一人。 但是,美国没有参加《1910年碰撞责任公约》。它认为,两船发生碰撞,所载货物是没有责任的,即发生碰撞,过错方必须全部赔偿对方所载货物的损失。 还是例1,按照过错比例及美国法律的规定: 100万+货物损失200万=300万50万+货物损失50万=100万 双方冲抵后,甲船赔偿乙船200万 从上述赔偿可以看出,双方对对方货损的赔偿是100%。虽然双方对对方货损的赔偿是100%,但是,任何一方都不会甘心,为什么呢?因为货损是碰撞的结果,碰撞是双方的责任,所以,让一方承担全部损失不合理,违背过错比例原则,这样,双方在全部赔偿对方货损后,可以按照过错比例从对方船东处拿回比例部分。以上例为例,甲船赔偿乙船货损200万后,可以从乙船船东处拿回100万(因为过错比例50%)。这样,等于是乙船货主拿回200万,但是乙船船东间接为其支付了100万。但是,乙船船东不会愿意。为什么说他会不愿意而且有理由不愿意呢?因为在调整提单的《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等在驾船和管船过程中过失疏忽造成的货损失免责的。既然已经免责,为什么还要我间接承担50%的货损呢?于是乎,船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提单或者租约中订入“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目的是在上述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从本船货主那拿回自己向对方支付的50%货损。 还是这个例子,在互有责任碰撞条款下: 甲船向乙船赔付船损100万,向乙船货主赔付货损200万,再从乙船船东处拿回100万(50%货损),实际赔付200万。乙船船东支付的100万,从乙船货主处拿回。 乙船向甲船赔付船损50万,向甲船货主赔付货损50万,再从甲船船东出拿回25万(50%货损),实际赔付75万,甲船船东支付的25万,从甲船船东出拿回。 双方抵扣后,最终,甲赔付乙125万。 这样,双方的赔偿责任就和《1910年碰撞责任公约》一致。其实加上“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后,与《1910年碰撞公约》殊途同归了。 注意: 如果故意碰撞,造成对方船舶和货物损失,同时造成自己所载货物损失的话,对对方船货损失全部承担,对己方亦全部承担。 如果过失碰撞,对对方全部承担,对己方免责。货损有保险公司承担。 针对碰撞后的赔偿责任,货主承担本该由他承担但是由于船舶双方抵扣而没有承担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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