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刷书族 |
释义 | “刷书族”,指利用微型扫描仪在书店扫描书刊有关内容的人。 只“刷”不买“刷书族”让书店无奈“用扫描笔一‘刷’,这些考试参考书就不用买了。”上海财经大学的小朱同学向记者展示自己的扫描笔———按下笔上的一个按钮,将笔头按行逐一刷过书上的文字,书本就以文档形式储存在扫描笔中,可以上传到电脑中阅读。 刷书现象“有时会有一些顾客,不是在看书,也不是在抄书,而是拿着类似笔状的仪器在书上划划、刷刷,刷完以后,也不买书。 ”他们究竟在做什么呢,他们拿的笔状仪器又是什么呢?原来这支怪笔竟然可以帮助顾客将书中的内容一“刷”带走,然后将内容保存到电脑里慢慢欣赏。 刷书争议刷书族到书店专门刷新书,这可能是他们的一个特点。不少书店的员工在说到对刷书族的反感时也认为,新书被他们轻易“刷走”,销售额肯定受到影响。可是比起过去那些抄书族来,他们又好多了,因为用复印笔一扫,比起那些按在手下抄的人来,新书的损害程度降低了。相比之下,图书馆的书,无论新旧,本来就是供读者借阅的,进出没人拦着,随便刷书,大可推行。 抄书族也好,刷书族也好,他们的问题仅仅在于书店销售的多少和对新书的损毁程度上吗?书店拒绝刷书族,更多的是基于销售的考量,如果我们更换一个视角,从版权归属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就会不一样了。 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图书的新旧,只是知识载体的外部状态,作为内容的知识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刷书”实际上是对有关著作的复制,因此,“刷书”是一种可能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有可能侵害权利人的复制权。同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是出版者通过约定并向作者支付报酬而后取得了一定时期内的权利,从而进行复制和发行的。刷书也可能对出版者的权利造成损害。如果刷书族再把刷书的内容放到网上传播,无疑又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图书馆的藏书,尽管是由图书馆买来供读者阅读的,其基本权利并没有转移到图书馆,尤其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依然由作者等相关权利人享有。图书馆只有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时,复制本馆藏品,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便如此,也要在复制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从图书馆借阅的读者,就更不可能享有随便刷书的权利了。 无论书店卖的书,还是图书馆借的书,作者、出版者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场地进行的刷书行为,如果超出了供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范围,都是不妥的。 群众评论对于“刷书”这种现象,社会上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资料笔虽然能使摘抄文字的时间缩短,总体成本降低,但助长了抄袭行为,并且对书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支持者则表示,抄袭现象与资料笔的出现无关,用资料笔博览群书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况且利用高科技工具抄书是供自己使用并没有用以谋利。 “让读书人更省钱”的说法确实令人心动。正如汉王科技解释的,新书最先出现在书店里,浏览全书,想要的资料只有个别章节,为了部分内容买了整整一本书,太浪费了。e摘客能存密密麻麻的几千页纸,想要的内容都能信手拈来确实可以省却一些不必要的开支。 对于这种说法,“刷书族”们深表赞同。他们认为,他们正在用全新的方式把书中的精华部分带回家。除了阅读方式的改变,“刷书”还能够有效调和高书价与人们阅读需求的矛盾,为读者节省相当一笔开支,使读书由现阶段的“贵族阅读”变成“平民化阅读”。“‘刷书’比较方便,不但效率比手抄高,最重要的是识别率还很高。资料还能够存入电脑方便保存和管理,不用担心纸质资料保存不当而丢失。”正在上大学的小王表示。 而书店的老板们则对这种行为明确表示不欢迎。海淀图书城昊海楼309号的北京清风朗月图书公司的王小姐很干脆地对记者表示,“不管是之前出现的照相、摄影,还是现在这种新仪器,无论是录入一部分还是全部,一旦被发现都是不允许的。”在随后的走访中,除了4家售货员表示不知道外,另外两家老板均赞同王小姐的观点。在中关村图书大厦工作的小张表示,“这种事情发生过,但属个别现象。很明显,你只刷书不买书,这会影响到书店的销售量。而且从保护作者权益角度出发,也是该禁止的。” 律师:“刷书族”侵害了书店正当经济利益“我刷来的书又不卖钱,只是同学之间传看,不能说是侵权吧。”小朱同学这样认为。对此,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傅国勇律师表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扫描书籍的目的在于赢利,并通过传播扫描所得书本内容获得了相关经济利益,则违反了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换言之,“刷”来的书籍内容如果只是放在电脑里供自己阅读,不进行广泛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读者在书店扫描图书并不违法;但如果在公众范围内进行传播,比如上传到网上共享,即使只在个人博客上免费提供也构成侵权。在上述情况下,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书的版权所有者以及出版社可以对其提出起诉。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没有对类似“刷书”的行为做出详细规定,但“刷书族”的确触犯书店经营者的正当经济利益。尽管书店管理人员只有禁止权没有处罚权,但限于种种现实条件也难以对“刷书族”提出诉讼,只能参照书店行规,在书店管理中禁止“刷书”行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摘客”生产商:刷书是对产品功能的误用同学告诉记者,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刷书族”所用的扫描笔叫做“e摘客”,储存量高达450万字,连《辞海》这种大部头都能装下。 记者就此联系了“e摘客”扫描笔的生产厂家。产品部工作人员赵先生表示,研发“e摘客”的本来目的是解决人们收集零散信息资料的难题,消费者用来刷书是对产品功能的误用,希望消费者能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不要让技术发展成为侵权帮凶。 书店人员:刷书容易成为盗版捷径“我们允许消费者手抄书籍部分内容,但肯定不允许复制整本书。有些人不光自己刷走整本书,还发到网上去共享,这样以后谁还会买书啊?”上海书城的一位营业员向记者抱怨。 因为暑假店内读者众多,扫描笔也没有特别明显的特征,读者的刷书行为往往不能及时被发现。“刷书族”不仅加快了书籍的折旧速度,工作人员更担心有人“刷”走整本畅销书是为了进行盗版。 记者在网上随机搜索了一些专门下载电子图书的论坛,在那里能找到大多数正在市面发售的畅销书。一位书坛网友介绍,现在图书论坛里不少电子书都是网友用扫描笔在书店里“刷”来的,同时这位网友也默认,由于无法确切地证明传播者书稿的来源,“刷书”的行为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让盗版商钻法律的空子。 “刷书”族:可以用手抄,不能用“笔”扫据同学介绍,在上海各大书店里,用扫描笔“刷书”的人并不鲜见。记者在福州路上的“上海书城”、“古籍书店”等人气较高的书店里看到,尽管醒目位置上都有类似“谢绝拍摄”的告示,但仍有不少“刷书族”在“见缝插针”。 有的消费者认为现在书价太贵,很多书含金量不高,有参考价值的不过几页。“既然书店允许读者用纸笔抄书,为什么不允许用扫描笔‘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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