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首次公开募股 |
释义 |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简介ipo人才测评模型是由知识技能、心理和认知层面、问题解决和人际理解三大要素组成,用于考量担任目标岗位所需知识技能的吸收和运用能力及影响因素;以及考量岗位工作的事务处理和人际沟通能力素质。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关键职责来设计贴合实际工作任务的“模拟情境”,以考察被测试人员的工作能力。 ipo人才测评模型是PSA测评技术的理论基础,PSA测评技术,又叫PSA岗位综合测评技术,是“倍智人才”独家研发的新一代测评技术,以1945年File所提出的情境判断测验作为理论依据,基于中国企业的特点,针对不同的行业和岗位进行定制化开发。其综合心理测验技术和情境模拟技术,用于快速、准确地评价岗位任职者的胜任程度。 这个PSA技术是倍智公司的独家版权,由倍智公司旗下子公司“智尊测评”开发的一款新产品,它是基于知识技能、心理和认知层面、问题解决和人际理解三大要素组成的IPO人才测评模型,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关键职责来设计贴合实际工作任务的“模拟情境”,以考察被测试人员的工作能力 估值模型就估值模型而言,不同的行业属性、成长性、财务特性决定了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估值模型。目前较为常用的估值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收益折现法与类比法。所谓收益折现法,就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估计出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并选择恰当的贴现率与贴现模型,计算出上市公司价值。如最常用的股利折现模型(DDM)、现金流贴现(DCF)模型等。贴现模型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和折现率,而这正是体现承销商的专业价值所在。所谓类比法,就是通过选择同类上市公司的一些比率,如最常用的市盈率(P/E即股价/每股收益)、市净率(P/B即股价/每股净资产),再结合新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来确定上市公司价值,一般都采用预测的指标。 市盈率法的适用具有许多局限性,例如要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稳定,不能出现亏损等,而市净率法则没有这些问题,但同样也有缺陷,主要是过分依赖公司账面价值而不是最新的市场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流动资产比例高的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比较适用此方法。在此次建行IPO过程中,按招股说明书中确定的定价区间1.9~2.4港元计算,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约为1.09~1.15港元,则市净率(P/B)为1.74~2.09倍。除上述指标,还可以通过市值/销售收入(P/S)、市值/现金流(P/C)等指标来进行估值。 通过估值模型,可以合理地估计公司的理论价值,但是要最终确定发行价格,还需要选择合理的发行方式,以充分发现市场需求。目前常用的发行方式包括: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竞价方式。一般竞价方式更常见于债券发行,这里不做赘述。累计投标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是指发行人通过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并自主分配股份。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一般时间为1~2周。例如此次建行最初的询价区间为1.42~2.27港元,此后收窄至1.65~2.10港元,最终发行价将在10月25日前确定。询价过程只是投资者的意向表示,一般不代表最终的购买承诺。 审核流程基本审核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具体审核环节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询价机制在询价机制下,新股发行价格并不事先确定,而在固定价格方式下,主承销商根据估值结果及对投资者需求的预计,直接确定一个发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相对较为简单,但效率较低。过去中国一直采用固定价格发行方式,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推出了新股询价机制,迈出了市场化的关键一步。 发行方式确定以后,进入了正式发行阶段,此时如果有效认购数量超过了拟发行数量,即为超额认购,超额认购倍数越高,说明投资者的需求越为强烈。在超额认购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能会拥有分配股份的权利,即配售权,也可能没有,依照交易所规则而定。通过行使配售权,发行人可以达到理想的股东结构。在中国,主承销商不具备配售股份的权利,必须按照认购比例配售。 当出现超额认购时,主承销商还可以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增加发行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股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一定比例的股份,在此期间内,如果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直接从市场购入这部分股票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如果市价高于发行价,则直接由发行人增发。这样可以在股票上市后一定期间内保持股价的相对稳定,同时有利于承销商抵御发行风险。 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IPO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而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 综合考虑好处募集资金 流通性好 树立名声 回报个人和风险投资的投入 坏处费用(可能高达20%) 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 管理层压力 华尔街的短视 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路演和定价 建议关于首次公开募股 经过深入、反复的研究、评议和讨论之后,一家私人持股公司最终决定加入公众持股公司的行列,接下来 它必须为首次公开募股做充分的准备工作。首次公开募股就发生在一家公司首次公开上市的那一天。在那一时刻,管理层决定将其股票推向市场,允许投资者像买卖百事可乐或者微软公司的股票一样自由地买卖它的股票。公开上市并不总能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20世纪90年代许多原先秉持买入并持有策略的投资者都变成了首次公开募股的忠实拥趸,新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公开交易的第一天都会宣传说:投资于自己的股票,你将能获得三倍的收益。 深刻教训20世纪90年代公开上市的公司中,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公司其股票最终跌至发行价的10% 以下。最主要的原因是其中的大多数公司根本就不应该被允许公开上市,它们都是一些“三无”公司——无资金、无产品、无希望。 首次公开募股市场已经不像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样狂热躁动了。大多数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公司在踏入证券交易所之前已经拥有了丰厚的盈余。 时机抉择私人持股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自行决策,不必向公共监督委员会和股东就此作出说明或者解释。很少受那些条条框框的约束。 公众持股公司不能如此,它必须每个季度都向股东发布财务报表,在年度报告中还必须就全年的所有财务信息提供一份全面的综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引入了一大批新的准则,比如更加严格的财务报表披露机制、高层财务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准绳,以及如果该法认定从事了不道德活动的公司需要承担的一系列更加严重的后果等。 首次公开募股高科技泡沫期间的大量范例已经证实,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走公开上市这条路。一家符合要求的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个十分美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一种有所创新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一些严格的财务方面的要求。 如果一家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满足了上面这些要求,接下来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找一家证券承销商。高盛、摩根士丹利、雷曼兄弟等银行就是这类机构,它们会和公司一起努力,确信公司拥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公开上市所需的适当财政支持。 相关资料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 这个现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国发起,当时美国正经历科网股泡沫。创办人会以独立资本成立公司,并希望在牛市期间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 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间成了百万富翁。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 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参与角色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中国企业海外IPO北京11月4日电(记者苏雪燕)在2010年企业海外IPO出现井喷之后,今年下半年起,中国概念股在海外却频频遭遇破发、停牌。3日,业内人士表示,中国企业家们海外IPO的激情仍不会退却,目前的冷淡只是暂时现象。但企业海外上市必须做好足的上市前准备、准备好合理的海外架构,借助专业中介机构的力量,采用灵活的方式合理运用国际资本市场来壮大自身。 专家是在上海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IA Group)主办的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抬轿子’大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此次会议分别在上海和北京两地举行。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中国企业海外IPO融资案例为71起,融资金额140.12亿美元,相当于2010年全年总量的47.97%、27.62%。而在8月-10月三个月中,赴美IPO的成功案例只有土豆网一家,中国概念股海外IPO似乎提前入冬。 来自上海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专家表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虽然面临着19号文、安全审查原则等新的挑战和VIE模式的存亡威胁,但在各方的努力下,通过充足的上市前准备和合理的海外架构,不论是运用信托网还是个人身份的转换,未来上市仍将会有通道可走。“中国的民营企业要寻求进一步的发展,要走出国门,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来壮大自己,中间有许多看得见和看不见的障碍,光靠企业自身是很难完全解决的,需要投资人和专业的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 此外,专家还就企业海外上市前的架构搭建、公司重组、外管报备、上市方式选择以及市前信托)的意义、结构、设立要求等利得财富以及为上市而进行个人身份转换(移民)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具体介绍了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流程和可能遇到的问题等。 上海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为各类专业机构提供全球公司设立及应用方案的专业服务商,其成员主要来自法律、财务、投融资等各个专业领域,业务网络覆盖全球55个国家和地区,总部位于美国纽约。 IPOIPOInternational Purchase Office(IPO):国际采购办事处。常见于大型外资企业,在本土没有加工工厂。倾向于利用第三世界国家的廉价资源组织生产。以SKD或者CKD模式为主 IPO Input Process Output (IPO):输入处理输出。 基本要求1.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全。 2.主要承销商协助发行人选择发行方式,起草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负责在制定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4.在发售期内,承销商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成效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承销商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中国证监会,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证券按照成效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7.如果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简要流程IPO步骤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发行、挂牌 一、改制与设立 (一)改制、设立方式:三种 1、新设设立:5个以上发起人; 2、改制设立:原资产评估后作为原投资者的出资; 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二)改制与设立程序: 1、新设:发起人制定设立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获省级政府批准;发起人认购、缴款;验资;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2、改制设立:拟订方案;资产评估;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土地处置方案,获批;政府批准;发起人认购、缴款;财产转移;验资;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3、有限变更: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批;聘请有证券资格的审计; 原股东做股份公司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验资;拟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变更登记。 二、上市辅导(IPO前,应至少辅导一年) (一)辅导程序: 聘请保荐机构;签署辅导协议,证监局备案;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至少1次书面考试;向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证监局验收,出具监管报告;准备发行股票事宜,在辅导期满6个月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股事宜在报纸公告。 (二)辅导内容: 督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5%以上(含5%)股东或法人代表进行全面法规知识学习、培训;督促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规定;督促独立经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督促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控制制度;督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明确业务目标、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规划;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值,协助开展首次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发行申报与审核 (一)是否达到发行条件: 1、前一次新股已募足,间隔一年以上; 2、设立股份公司已满3年,国有改制、有限变更的可不受限;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5、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发行前股本不少于拟发行股本的35%,且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为15%以上; 7、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占资产总额不得超过20%,发行后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 9、与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额,占公司主营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比例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额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法以来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生的收入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最近一期审计合并表); 15、董事会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高级或CPA); 16、所募资产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两倍。 (二)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聘请有证券资格的律师和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对募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对需环保出具证明的,申请测试,获得证明文件;整理公司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向税务申请出具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证明。 (三)制作发行文件: 招股说明书及摘要;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方案和发行公告;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保荐机构关于申请发行、核查意见;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资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决议;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立项的);募资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四)股票发行审核: 1、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 2、初审。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 3、发审委审核。7名委员,记名方式,同意票要达到5票方为通过; 4、核准发行。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发行与挂牌上市 (一)发行: 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 2、通过互联网发行路演(也可现场推介); 3、投资者申购; 4、深交所进行配号; 5、公布配号; 6、主承销商摇号抽签; 7、公布中签结果; 8、收取新股认购款; 9、清算交割,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资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验资。 (二)上市: 拟订代码、简称,申请报深交所核定;向深交所上市申请;审查批准,发出上市通知书;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披露上市公告书,在挂牌前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挂牌交易,一般在股票发行后七个交易日内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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