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收继婚制 |
释义 | 我们已经习惯于把专偶制家族看做自古以来一成不变的家族形态。其实不然,家族的观念是经历了几个次第相承的发展阶段才臻于成熟的,而专偶制家族乃是一系列家族形态中(即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专偶制家族、介于中间的对偶婚制家庭和父权制家族)最后的一种。经研究发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家族形态的更替,在每一阶段,某一种婚姻形态都不是唯一的,而是先进的文化形态取代前一种文化形态后,在主体上占了优势,却不能完全排除前一种婚姻形态或多或少的存在;或者在先进婚姻形态取代前者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婚姻形态。 开篇本文所探讨的收继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群婚制逐渐向偶婚制转变过程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伴随对偶制在中国古代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形态。 一、收继婚及其产生“收继婚”亦称“夫兄弟婚”、“妻兄弟婚”。即一个女子当其丈夫死后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权利和义务(此词源于拉丁语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这种婚俗出现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后期,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广为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的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僳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行此俗。中国史籍中载有“收继婚”,又称“转房”。匈奴、乌孙、乌桓、鲜卑、突厥、西羌、契丹等古代民族中普遍存在这种婚俗。从历史发展来看,收继婚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 在中国古籍中,“收继”一词始见于《元典章·户部·收继》,因而许多人认定收继婚为蒙古族婚姻习俗,元朝统一中国后,收继婚开始在汉族人中间流行,就是说,汉族的收继婚俗是受蒙古族影响而形成的。从现有的材料来看,这种见解明显不妥,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其原因是,中国一向否认收继婚,但个人之特殊行为中亦不免有类此之事〔1〕(104)。 收继婚产生于一夫一妻制之后,在此之前,社会的婚姻形式是从妻居,男嫁女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女方家长对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总有一种吃亏的感觉,认为辛辛苦苦将女儿养大,现在将女儿白白嫁出,经济上很不划算,岂不太便宜了男方。男子也觉得把妻子娶来,不仅使自己获得配偶,组织成一个家庭,而且增加了一个劳动力,自家应该在经济上对女家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使女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补偿性的婚姻使女方一嫁到夫家便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不能再随意离开夫家,否则就要退回经济补偿。并且为了把财产保持在氏族以内,一旦丈夫死亡,妻子不得与氏族以外任何人结婚〔2〕(224)。这样做,一方面使夫家免得为其他男性娶妻再付出一笔补偿费;另一方面,也可保证由她管辖的财产不致外流。这就是收继婚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 在一夫一妻制后,当世系由女性变为男性下传时,妻子和母系的权利和地位遭到了损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转移到她丈夫的氏族。在这种世系改变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员在家室中占多数,这就给母党以充分的力量,因而使女人成为家庭的核心。在改变之后,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是最孤立的,大大降低了女子的地位,阻碍了她在社会地位方面取得进展。在富裕的阶层中,女人被迫与世隔离的境遇,以及在合法的婚姻下以生儿育女为结婚的首要目的,从而使我们看到妇女身份的下降是收继婚制产生的另一社会基础。 一种婚姻制度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习俗,也对人们具有一定的约束和管制作用,即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 收继婚制作为一种婚俗,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的。如羌人在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在家庭中仍保留收继婚,即所谓“父没则妻后母,兄之则纳里嫂”。对于种姓繁衍、维持家庭稳定起了一定作用,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从史料考察来看,收继婚制同时也体现了在家庭中兄有收娶死者之妻和抚养夫之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些少数民族中,还有收娶继母、伯母、婶娘的权利和义务,如匈奴、吐谷浑等。 二、中国古代收继婚现象收继婚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历史悠久,中原及周边的许多民族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风俗。 (一)边疆少数民族 1.先秦时期。古代的西戎曾行此俗。古代的越人存在着夫从妻居和原始群婚的遗俗。现代的壮、侗族以及福建省的惠安县,女子保留长住娘家(不落夫家)的习俗,应是上述古越人婚姻习俗的残余。 2.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居住在北方地区的乌桓、匈奴、鲜卑、西羌等族都实行过收继婚。《三国志·魏书·乌桓传 》载:乌桓族,“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2〕(832)《史记·匈奴列传》载:匈奴风俗,“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妻妻之。……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子,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3〕(2183)。《汉书》载:鲜卑族在婚俗方面与匈奴族有相同点。《北史·后妃传》载:柔然盛行收继婚和报嫂婚,子娶非生母及弟纳寡嫂(或兄娶寡弟媳)之事时有发生。如高欢死后,子高澄“从蠕蠕国法烝公主”〔4〕(518),纳高欢所娶蠕蠕公主为妻。又《魏书·吐谷浑传》载:“父卒,妻其后母;兄亡,妻其诸嫂;视罴死后,弟乌纥堤娶兄妻念氏,世伏死,弟伏允依俗继尚隋光化公主。”〔5〕(2233) 3.唐宋时期。突厥和回纥在婚姻制度方面都存有兄死弟娶寡嫂的习俗。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上,成化公主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之妻。女真人亦存在“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6〕(17)的妻母报嫂的收继婚。《三朝北盟会编》卷3《女真传》、《大金国志校证》卷39《初兴风土》记载略同;早期的党项、室韦人也流行过收继婚制。 4.元明清时期。蒙古族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子妻其后母。”〔7〕(2757)明代的俺答汗死后,他的宠妾三娘子就曾先后下嫁给他的长子及长孙。在平民阶层,更多的是未婚的纳弟“娶寡嫂”,这样既省彩礼又合人情。满族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后母;弟妻寡嫂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如孝庄太后下嫁小叔多尔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二)中原地区汉族 中原地区的汉族有没有收继婚呢?答案是肯定的。远古传说中的这段故事,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舜的弟弟象想杀死舜,然后把舜的二妃据为己妻,利用的就是收继婚俗。《孟子·万章上》、《史记·五帝本纪》载:舜的父亲、后母和弟弟都想象杀死舜,“瞽叟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为匿空旁出。舜既入深,瞽叟与象共下土实井,舜从匿空旁出。瞽叟、象喜,以舜为已死。象曰:“本谋者象。”象与其父母分,于是曰:‘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父母。’象乃止舜宫居,鼓其琴。舜往见之。象愕不怿,曰:‘我恩舜,正郁陶。’舜曰:‘然,尔其庶乎。’”〔8〕(24)象在认为舜死以后,立即住进舜的房子,意思很明确,他要取代舜成为两个嫂子的男主人。没有收继婚给他撑腰,象不可能这么大胆。象的如意算盘最后虽然没有实现,但却可以作为当时存在收继婚的一个证据。 夏朝的浇曾报嫂为妻。《楚辞·天问》:“惟乱在户,何求于嫂……女歧同裳,而馆同爰止。”王逸注:“言浇无义,淫佚其嫂,往至其户,因与淫乱也。”又曰:“女歧,浇嫂。言与岐与浇淫佚,为之缝裳,于是共舍而宿止也。”〔9〕(46)屈原是战国时人,王逸是汉朝人。在他们生活的时代,收继婚在发达地区已很少见,所以屈原对此提出疑问,王逸则批评浇和嫂子女岐二人淫佚。而现在看来,这不过是收继婚而已。 三、中国古代收继婚的分类概括地讲,收继婚是在长辈或平辈兄长死后,家庭和家族内的男性有权将其妻妾收继为己妻。以血缘远近为顺序,最近者优先,严禁收禁生母。根据以上论述,收继婚可以分以下三种类型。 1.平辈兄弟之间互相收纳死者之妻。此种形式又可分为三类:一是平辈兄弟均可互相收继其寡妻。如曾在哈萨克族中存在的“安明格尔”习俗,即转房制或收继制。土族也有收继婚的婚姻习俗,土语叫“荫庇”。无论妻嫂或妻娣,都要征得寡嫂寡娣双方父母和家庭的同意。二是弟接兄嫂。如《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邾娄君颜之诛死,弟叔术立,遂以颜公之妻为夫人。《三国志·东夷传》记载夫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时说:“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10〕(374)鄂仑春族、鄂温克族和达斡尔族解放前也曾盛行兄死弟继,弟死兄纳,甚至父子、叔侄之间都可以继婚。柯尔克孜族在清代已是一夫一妻制。通婚范围不受氏族部落限制,直系亲属和近亲不能通婚,但有姑表婚和姨表婚。夫死,实行兄终弟及制度。三是兄纳弟妇,但弟不得妻兄嫂,如郦江九河白族和部分大理白族有此习俗。这三种类型在有些民族之间是有严格界定的,甚至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来体现的。 2.可在平辈兄弟之间收纳死者之妻,还有收娶继母、伯母、婶娘的权利与义务。突厥族的成化公主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之妻的事例即是证明。 3.平辈兄弟之间、父辈与子侄辈之间均可相继收继死者之妻。《隋书》卷83载:附国戎人“妻其群母及嫂,人弟死,父兄亦纳其妻。”〔11〕(1842)《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鲜卑族“妻后母,报寡嫂。”〔12〕(2985)宋人文惟简的《虏廷事实》载:“虏(金)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死,不令妇归家,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1〕(103)此外,早期的党项人、蒙古人、女真、凉山彝族等也有此俗。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收继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氏族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发展水平。 四、收继婚的消亡收继婚此婚俗系原始社会夫方与妻方氏族或世系群成员之间存在着互有婚姻权利和义务的演变,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私有制产生后,赋予这种婚俗以不同的意义,妻子被当做夫家财产,寡妇须留在夫家转嫁,由族内继承,以防财产外流。中国许多民族曾广泛流行,特别是北方少数民族。《金史·睿宗贞懿皇后传》载:“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13〕(1518)此婚俗影响于近代社会,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在解放前还行此俗。 婚姻家庭状态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于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历史的车轮进入春秋时,收继婚开始受到正统伦理道德的谴责。特别是对烝庶母的习俗,人们更是口诛笔伐。但在某些地区,收继婚一直还在盛行,清人对此多有记载。赵翼《曝杂记》载:“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弟妇,比比皆是。”〔14〕(76)郑端政《学录·奸情条》:“上无教化,则下无见闻。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于法合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弟亡而收其妻,谓之就和。父母主婚,亲戚道喜者。”〔1〕(103)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正统意识的提高,这种风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反对。1631年皇太极力矫此陋俗,谕令:凡娶继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妇,永行禁止。康熙朝以后,八旗每年旌表妇女节操及未婚守节的寡妇,又强调严旗人男女之别,氏族制度遗俗渐为严格的封建伦理道德所取代。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婚姻法》颁布实施,收继婚制度才逐渐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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