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释义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 证书作用《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拟在条件成熟时向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颁发的合法身份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场所醒目处,正本只核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份证书副本。 其主要作用是: (一)证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写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身份证件;它所证明的是,持证人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依法代表事业单位 法人的个人。 (二)保证事业单位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需要。在法制社会,事业单位法人的许多活动,必须或只有其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从事,如签订合同、参加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的诉讼等。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这些活动,就需要出示有关证件来证明其身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正是保证这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威证件。 证书管理条列(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证书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收缴,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三)如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书时,须同时交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盖标记,否则证书失去效力。 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内容主要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报登记的事项,标明了该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范围在空间上溯及全国,在时间上以证书的有效期为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 (一)刻制印章等。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刻制印章、领取车船牌照;事业单位制作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的名称必须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所登载的名称完全相同。 (二)银行开户与贷款。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或办理贷款业务,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办理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同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四)税务管理及申请有关优惠。事业单位申请税务登记,申请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工商管理。事业单位兴办企业等,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身份。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事宜,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有关收费。事业单位向同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身份,并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载的有关内容作为申请收费项目的依据之一。 (九)诉讼公证。事业单位参加诉讼与公证,审判机关和公证机关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事项作为确定其行为责任能力、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业单位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合同契约。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定合同契约,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十二)其他事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有效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是长期有效,而是有时效性限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审查通过,井在证书上加盖标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在新的一年内继续有效,否则失去效力。 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的主要目的是:保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事业单位的合并、调整,业务范围的调整变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化,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有关的调整、变化会进一步加大。如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过长,事业单位再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就很容易造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失真”,即证书上的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有可能出现某事业单位早已撤销,而其原来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继续有效的严重情况。这样,势必在客观上造成对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欺骗”,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和影响。 此外,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只有加盖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记后才在新的年度继续有效,有利于敦促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执行《条例》的情况的报告,保证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 领补程序不慎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补领: (一)由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补领报告。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申请补领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所遗失证书作废的声明。 (三)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报刊上刊登的证书作废声明及申请补领证书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新的证书号,原证书号作废。如申请补领者只遗失了证书的正本或副本,应当收回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 污损《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如何换领 (一)申请换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换领报告、污损的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悬挂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事场所的醒目处。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主要作用是: (一)向公众表明其法人资格及有关登记事项; (二)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使用现状一、法人证书查验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二十个相关部门中,只有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个部门重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查验工作。人民银行在给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基本帐户、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给事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前置条件,把关较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给少数事业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前严格查验了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情况。其余十七个部门在相关业务工作中均不够重视法人证书查验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遍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认识不高,认为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国家的(国有),从‘生’(设立)到‘死’(撤销)都是国家包办,行政机关不需要注册登记,事业单位也一样,因而查验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没有多大意义。二是少数部门没有明确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目的和要求,未开展此项工作,他们不熟悉中央编办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只按照各自线上的规定要求办事。三是少数部门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中有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件的要求,但没有严格执行,没有列入日程工作的安排,没有把法人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材料要求提交并存档,因而形成了“查不查验一个样,有证无证一样办”的局面。 二、法人证书查验工作操作上很不规范。 开展了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工作的相关部门在操作上也很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验主义作风,明知道有查验法人证书的要求,但把要求置之脑后,凭经验和印象给人办事,常说的一句话“自已在这个岗位上干了很多年,那些单位是不是法人心里很清楚”。二是查验程序形同虚设,有的部门是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有的部门是要求在相关的表格中填写法人证书的号码和有关内容,但实际上提不提供、填不填写都无所谓。问及他们,他们认为对他们要开展的工作没有多大影响。三是滥竽充数,敷衍了事。提交的材料不准确,有几个部门要求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件都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他们认为有代码证就应是法人机构,但我们认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前置条件是法人证书,但它不能证明一个机构的法人资格和相关内容。还有些部门查验事业单位的身份主要是看有没有县编委的批文,有批文就认可。提交的材料比较随意,个别部门要求提交事业单位的身份材料就是由本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缺乏监督和管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部门有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等中央军,有工商、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等省、市管部门,还有一系列县管部门,他们各自以线上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为准。在法人证书查验工作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操作的随意性很强,离中央编办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甚远。目前,没有一个机构就此项工作对这些部门实施有效监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由于人员少、地位低,对其监管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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