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 |
释义 |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是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了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旗)落实《规划》工作的进展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达标)情况而发布的一个方案。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的有关要求,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共同对各省(区、市)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现将《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考核评估。卫生部将于2011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对各地的考评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的有关要求,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共同对各省(区、市)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现将《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考核评估。卫生部将于2011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对各地的考评验收工作。 附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rar 卫生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旗)落实《规划》工作的进展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达标)情况。 二、考评内容(一)管理指标。 1.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规划》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领导、部门配合,提供经费保障,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2.碘盐管理。在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和监管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供应合格碘盐的相关措施的有效落实。 3.监测与防治。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监测,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结合本省(区、市)实际,适时开展应急补碘工作。 4.健康教育。经常开展针对碘缺乏病目标人群的防治知识普及工作和健康教育,加强“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 (二)技术指标。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2.8-10岁儿童尿碘水平。 三、考评标准经过对管理和技术指标考评,达到以下条件者为达标县: (一)管理指标。在组织领导、碘盐管理、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宣传4方面的考评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 (二)技术指标。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8-10岁儿童尿碘含量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µg/L,且尿碘含量低于50µg/L的比例不超过20%。 四、考评程序(一)县级达标考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地市级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对辖区内县(市、区、旗)的达标考评,完成达标考评报告,并向省级申报对达标县(市、区、旗)的考评抽查。 (二)省级考评抽查。省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对各地市级申报达标县(市、区、旗)的考评抽查,完成考评抽查报告,并向国家级申报对达标县(市、区、旗)的考评验收。 (三)国家级考评验收。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级考评验收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各省级申报达标县(市、区、旗)的考评验收,并完成考评验收报告。 五、考评方法(一)县级考评。 1.现场考评。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采用考评当年碘盐随机抽样监测的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2)儿童尿碘水平。在每个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5个方位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不足5个乡时全部抽取);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街道)各随机抽取1所村小学(无村小学时,抽取乡中心小学);在所抽取小学各随机抽检20名8-10岁儿童(男、女各半)的尿样(尿碘要在有资质的地市级或省级实验室,按照WS/T107-2006方法检测)。 (3)健康教育状况。在上述抽取的每所小学,采用问卷调查30名5年级学生的健康教育知晓情况,不足30名时全部调查。 (4)碘盐销售网络。在上述抽查的每个乡(镇、街道)及小学所在村(居委会),分别调查碘盐销售网络建设、碘盐销售点数量和分布、碘盐货源和销售量等情况。 2.查阅资料。 (1)各有关部门防治碘缺乏病相关文件资料,重点了解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等方面情况。 (2)盐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碘盐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地方病防治机构近3年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专题调查、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资料。 (4)各相关部门开展防治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的资料。 3.填写报表。通过查阅、收集相关文件资料,核查数据,统计分析等,填写《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填报表》(表1-8,见附件1)。 4.撰写地市级考评报告。 (二)省级抽查。 1.听取汇报。省级考评抽查组分别听取申报考评的地市级考评组及所抽查县(市、区、旗)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座谈。 2.现场考评。在每个地(州、市)随机抽取1个达标县(市、区、旗),并按东、西、南、北、中5个方位各抽取1个乡(镇、街道)(不足5个乡时全部抽取);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街道),各随机抽取1个村(居委会)。 (1)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在所抽取的村(居委会)随机抽取20户居民,采集每户食盐样品,记录每村居民户数,采用定量方法检测食盐含碘量,采用加权法计算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 (村1的合格碘盐食用率×村1的户数+村2的合格 碘盐食用率×村2的户数+ …… +村5的合格碘盐 食用率×村5的户数) ——————————————————————×100% (村1的户数+村2的户数+……+村5的户数) (2)儿童尿碘检测(由省级实验室完成)、健康教育状况、碘盐销售网络、地方病防治机构考评方法,同县级考评。 3.查阅资料,同县级考评。 4.填写报表,同县级考评。 5.撰写省级考评抽查报告。 (三)国家级验收。 1.听取汇报。国家级考评验收组分别听取省级和被抽取县(市、区、旗)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或地市级考评组的有关工作汇报。 2.现场考评。在每个省(区、市)随机抽取2个申报考评达标的地(州、市);在每个抽取的地(州、市),各随机抽取1个申报达标考评的县(市、区、旗);抽取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方法,同省级考评抽查。 评资料水平、健康教育状况、碘盐销售网络、碘缺乏病防治机构 (1)居民户碘盐覆盖率。记录所抽取村(居委会)的居民户数,随机抽取20户居民,采集每户食盐样品,采用半定量方法检测居民户食盐含碘情况,用加权法计算居民户碘盐覆盖率。 (2)儿童尿碘水平(由省级实验室完成)、健康教育状况、碘盐销售网络考评方法,同县级考评。 3.查阅资料,同县级考评。 4.填写报表,同县级考评。 5.撰写国家级考评验收报告。 六、考评结果判定(一)县级考评达标结果。经地市级考评组考评达到考评标准的县(市、区、旗),为“达标县”。 (二)省级考评抽查结果。省级考评组对地市级申报达标的县(市、区、旗)进行考评抽查。如所抽查的县(市、区、旗)达标,则认可该地(州、市)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区、旗)为达标县;如所抽查的县(市、区、旗)未达标,则认定该地(州、市)所申报的达标县(市、区、旗)均未达标。 (三)国家级考评验收结果。国家级考评组对省级申报达标的县(市、区、旗)进行抽查验收: 1.若抽查验收的2个县(市、区、旗)均达标,则认可该省(区、市)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区、旗)为达标县。 2.若抽查验收的2个县(市、区、旗)中有1个县未达标,须在临近的地(州、市)再追加抽查1个县(市、区、旗);若追加抽查的县(市、区、旗)达标,则除抽查未达标县(市、区、旗)所在地(州、市)的所有县(市、区、旗)外,其余申报考评的达标县(市、区、旗)均认可为达标;若追加抽查的县(市、区、旗)仍不达标,则认定该省(区、市)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区、旗)均未达标。 3.若抽查验收的2个县(市、区、旗)均未达标,则认定该省(区、市)所申报的所有达标县(市、区、旗)均未达标。 七、考评进度(一)各省(区、市)要于2010年2月底之前,完成地市级对各县(市、区、旗)的考核评估,向省级考评组报送达标考评报告并申报考评抽查;于2010年6月底之前,完成省级对地市级达标县(市、区、旗)的考评抽查,向国家考评组报送考评抽查报告并申报考评验收;国家级考评组于2011年6月底之前,组织开展考评验收。 经各级考评未达标或未申报达标考评的县(市、区、旗),应在考评后6个月内,再次申报达标考评、抽查和验收。 (二)重庆、四川、云南、甘肃4个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及海南、西藏、青海、新疆4个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在按照本《方案》考评期间,要结合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58号)和《关于印发<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国家评估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2000〕第107号)的有关要求,于2010年6月底之前,组织完成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评自查,并向国家级考评组申报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核验收;国家级考评组于2010年8月底之前,组织开展对申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省(区、市)的考评验收。 经国家级考评组验收,仍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份或仍未申报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考评验收的省份,应于2011年3月底之前,再次向国家级考评组申报考评验收;逾期未申报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考评验收的省份,均按照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认定。 八、有关要求(一)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的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兼顾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考评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按期向国家级考评验收组申报考评验收。 (三)考评工作重在掌握各地落实《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按照考评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考核评估工作。 (四)考评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并以省为单位向国家级考评验收组报送考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统一汇总、分析和撰写国家级考核评估报告,适时向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评结果,并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务院汇报考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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