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实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
释义 | 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是规定给予武装冲突受难者援助与保护的主要条约。为了获得这些条约所提供的保证,最重要的是各国必须尽最大可能实施这些条款。这就要求各国通过许多国内法律和规章。例如,各国必须就以下方面确立一些法规:惩治违反人道法的行为,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使用和保护,以及被保护的人基本权利。另外,各缔约国有义务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公约》和《议定书》的知识。由于上述责任牵涉到一系列问题,因此,全面实施国际人道法规则需要来自所有政府部门和其它相关机构的协调与支持。 设立国家委员会的目的为了便利这一进程,一些缔约国已设立了国内部门间工作小组(通常被称为国际人道法实施委员会)或国家人道法委员会。其设立目的是为在实施和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方面为政府提供建议和援助。 设立这类委员会被认为是确保有效适用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步骤,并且得到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保护战争受难者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以及第26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支持(1995年,日内瓦)。 国家委员会的职能国家委员会须由国家在组建时确定其组织和目标。然而,由于其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国际人道法在国内层面的实施和推广,因此,委员会应具有以下特征: · 它应能够根据《公约》、《议定书》及其它国际人道法文件所创设的义务对现行国内法进行评估。 · 它应可就如何进一步实施人道法提出建议,并能够监督并确保该法得到适用。这包括建议制定新的立法或修正现行法,协调行政规章的通过和内容,或就人道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导。 · 国家委员会应在促进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的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有权进行研究,提供活动建议,并帮助使国际人道法得到更为广泛地了解。因此,委员会应参与向武装部队传授国际人道法,在教育系统的不同级别讲授该课程,并在普通公众中推广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委员会的组成鉴于其职能,一个人道法国家委员会需要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 国家委员会中必须包括涉及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政府部门代表。准确地说,可能涉及到哪些部门将取决于该委员会的任务,但是,很可能会包括:国防部、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财政部、教育部和文化部。 将立法委员会代表、司法系统成员以及武装部队司令部的人员纳入国家委员会也将大有裨益。 此类委员会中如果包括一些其他“合格人员”也很重要。他们可以是不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个人,但却因其具有法律、教育、交流或其它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得到任命。因此,委员会应考虑邀请来自大学(特别是法律系)、人道组织、也可能是电子和纸面媒体的国际人道法专家加入其中。 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作用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很可能已经参与了上述一些活动并涉及到了其中某些职能。 国家红会往往拥有极具价值的知识和经验,而这些知识和经验能帮助国家委员会实现其目标。在那些设有这类委员会的国家中,其设立都是由国家红会提出要求的并因此而有助于它们的形成。在许多国家,国家红会还承担着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鉴于国家红会的地位和经验,国家委员会中包含来自国家红会的代表至关重要。 设立国家委员会一个实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结构。其设立的程序将取决于相关国家的结构和程序。通常,执行机关有权设立此类机构。 实施国际人道法创立国家委员会可以说是确保全面实施国际人道法有益且至关重要的一步。它意味着一国承诺使武装冲突受难者获得最基本的保证,从而表明该国为履行其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基本义务采取了若干措施。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都没有要求设立此类委员会。因此,完全由相关各国自行决定该委员会应如何设立、其职能如何,以及应包括哪些成员。 因此,此类委员会的作用和特点均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虽然上文已概括了它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但是任何国家都可随意为其增添其它的特征。 强调国际人道法的全面实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它不会仅因通过了一些法律,颁布了一些规章就可以完成。全面实施涉及到监督人道法的适用和传播,以及了解人道法的发展并为之做出贡献。因此,我们建议国家人道法委员会应是一个常设机构,而非临时性机构。 我们还建议,委员会一旦成立,它应与其它国家委员会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建立联系。国家委员会的代表应定期召开会议,就有关当前的活动和过去的经验分享信息。在相同地域内或具有类似政治或法律体制的国家间,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过其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处,经常与国家委员会开展合作。它也随时准备为有意成立这类委员会的国家提供援助和进一步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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