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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石顺兵
释义

石顺兵,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玉合村百圩屯村民,身高约为1.58米,身材瘦小,年龄在30岁左右(2009年)。2009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脉村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一男子持刀杀死5人,重伤2人,然后逃到荒山上藏匿。当地警方接报后,组织了近400人,紧急追捕犯罪嫌疑人石顺兵。当日下午5时左右,石顺兵在荒山上被抓获。2011年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石顺兵在广西环江被执行死刑。

犯案

据初步调查,洛阳镇玉合村百圩屯村民石顺兵与受害人刘某因情感纠纷,于11月14日晚发生争执。15日凌晨2点30分,石顺兵趁刘某一家人熟睡之机,潜入刘某家中,持菜刀将刘某、刘某父母等5人砍死,并重伤2人。行凶后,石顺兵连夜逃跑。两名重伤者是刘某的侄子,一个年仅3岁,另一个13岁。目前,两人仍在医院接受抢救。

逮捕

接警后,环江警方立即展开侦破工作。专案组经过现场勘查和大量的内查外调工作,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石顺兵,据群众反映,案发后,石顺兵往玉合村百圩屯后山方向逃跑。警方立即调整追捕方向与范围,并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出逃的几个重点路口张网以待,同时向过往车辆和附近村屯的群众发放通缉令。15日下午3时30分,警方将石顺兵锁定在一处名为“大红山”的方圆3平方公里的荒山上,此地山高林密,杂草丛生,利于犯罪分子藏身和外逃。警方立即调整部署,在“大红山”四周设置三道防线和多处卡点,严防犯罪嫌疑人外逃。近400名的武警、公安民警以及干部群众冒着细雨,分成40多个小组,形成合围之势,展开拉网式的搜山行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围山搜捕,下午4时57分,犯罪嫌疑人石顺兵在“大红山”最高处的草丛中被搜山的武警战士抓获。

自辩

有记者问:“人是你杀的吗?”

石顺兵回答:“是的。”

问及杀人的原因时,石顺兵的回答很简单:“他们欺负我。”

一审

2010年5月27日,此案在广西环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石顺兵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情节极为恶劣,应处以极刑。在法庭调查时,石顺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出具的证据均供认不讳。 在法庭最后陈述的时候,石顺兵一再表示他的悔意,并向法庭提出免于死罪的请求。2010年6月7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石顺兵为泄私愤,灭绝人性,残忍杀戮刘家7口人,手段极其残忍,不足以减轻罪责。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的身份不是对罪犯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因此对石顺兵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认定。

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石顺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

一审判决后,石顺兵不服,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9月1日,此案二审在广西环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此次庭审中,被告石顺兵在庭上提出6个理由请求法官改判,从轻量刑:一是其系初犯、偶犯;二是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主观恶性小;三是其属于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四是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认罪态度好;五是由于其家境贫寒,下有3个儿子需要抚养,需要父爱;六是其文化程度低,不学法,不懂法,愚昧无知而酿成悲剧。

在法庭的调查中,被告人石顺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0年11月2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石顺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将他人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5死2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严惩不贷。对石顺兵的上诉理由,经查,此案的起因,是刘某决定与石顺兵分手而引起的,但两人分手是出于自愿,没有任何人强制干涉,故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石顺兵虽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要求从轻处罚不能允许。因此,其上诉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石顺兵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1年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石顺兵在广西环江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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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