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石家庄市环保局 |
释义 | 石家庄市环保局是市政府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河北省和我市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所谓环境保护,即是指保护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主要职责(一)监督监查国家、省和全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我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全市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各地、各部门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市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组织拟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县(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石家庄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组织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人合作,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划与计划,组织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及统一对外联系。 (十)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负责组织全市环境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级工技术登记培训;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全市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领导干部培训及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市环保局内设6处、1室、5个下属事业单位以及高新区分局、桥东区分局、长安区分局、裕华区分局、新华区分局、桥西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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