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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石家庄市财政局
释义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市以下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承接财政部、省财政厅下放的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县(市)、区,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八)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承担财政体制管理的责任。拟订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五)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参与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参与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规定。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方案,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负责管理市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三)拟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税收综合治理。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石家庄市农业开发办公室。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调研、宣传、新闻、安全保密、信访、诚信等工作;管理机关后勤事务;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调查研究并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订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办理省对市和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税收返还及年终体制结算;汇编全市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资金管理和政府债务统计;承担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四)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相关事宜协调;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汇编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和核算财政专户资金,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五)财政监督处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全市财政监督工作,组织全市日常和专项财政收支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市级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处

承担市级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社会保障处

承担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农业处

承担市级农业、林业、水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建、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方案,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土地收入返还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十一)涉外处

承担市级涉外、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全市有关涉外的财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对外财经交流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及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二)企业金融处

承担市级国有资产、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供销社、地方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企业财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综合处

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和改革方案;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审批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市级住房保障、交通运输、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

(十四)农村财政处

拟订农村、农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督导、检查和落实;指导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农民负担状况监测和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工作;承担农村综合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五)会计处

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的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六)条法处

组织拟订全市财税立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工作。

(十七)税政处

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研究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的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开展税源调查统计、分析,组织全市综合治税宣传、督导、检查等相关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处

拟订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核汇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工作。

(十九)财政监察员管理处

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财政监察员派驻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汇集整理重点建设项目财政监察情况;拟订财政监察员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拟订向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的工作方案,负责财政监察员的工作纪律教育和业务考核等相关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石家庄市农业开发办公室,规格为正县级,事业编制25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领导职数1正2副,科级职数9名。内设5个职能处:综合处、项目评审处、土地治理项目处、多种经营项目处、资金管理处。

石家庄市农业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以及财务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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