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市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六)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八)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九)加强城市燃气(天然气)的行业管理。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企业资质(资格)审核和审批的相关工作;指导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旧城区改造;综合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三)指导并规范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并参与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售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五)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以设计为主体的单位资质审核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施工安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贯彻落实国家、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九)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燃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监督管理和资源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一)负责拟订市政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亮化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本部门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宣传、信访等工作。协调委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及规章;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本系统普法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稽查工作,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处理。 (三)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负责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组织、指导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并参与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售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格)审核和审批的相关工作;指导并规范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指导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旧城区改造。 (四)规划勘察设计科。 对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综合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城市规划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和大型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监督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城区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单位资质初审与报批工作及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报、管理工作。 (五)建筑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建筑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协助建筑业体制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检测、安全、监理等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认证的初审、核准和上报工作;负责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初始注册初审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以及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企业技术革新、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城区工程项目报建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与开发、引进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销售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编制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建材质量纠纷鉴定的组织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制品、预拌混凝土市场管理及建筑制品企业的资质审核和报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和科技项目,推动城镇减排。 (八)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落实省、市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城乡建设的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十堰城区景观亮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景观亮化方案审查,指导、督办、协调、检查城区亮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环卫、供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其配套管网、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负责燃气设施改造、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监督管理和资源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九)市政工程建设科。 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拟订市政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收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技术情报资料,推广使用市政行业的新技术、新材料;组织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桥梁、环卫、园林、排水、路灯等市政工程新建、扩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城市经营管理科。 负责制定城市经营中长期规划;拟订城市经营实施方案,整合、利用城市资源,进行城市建设;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及出让等管理工作,对批准城市公益广告发布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对城区会展活动及冠名权进行管理;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十一)计划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城区建设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本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综合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参与重大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承担系统内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委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委属单位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和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 (十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查、推荐、报批工作;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认定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负责统一受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涉及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公用施工、混凝土预制构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燃气等住建委的行政审批业务;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住建委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监督相关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十四)信息技术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协调市政府公众互动平台和12319城市建设服务热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问题投诉的回复;负责本系统政务宣传和政务信息的采集、编写、审核、上传及发布。 党委办公室 承担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一)将十堰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将十政发[2008]5号文件中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规划设计院实行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调整为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管其资产,其他日常工作和职能归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三)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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