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7号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依法征收和规范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检查使用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局的工作; 2、负责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治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消防、计生、节假日值班安排、老干部工作以及办公用品的申报、采购、发放和报修等管理工作; 3、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工作,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负责督查局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4、负责文件、公文、函件的接受、登记、保密、传递、督办工作,协助档案馆做好文书归档工作; 5、负责局行政印章管理工作; 6、负责各类文件的印制、复印工作; 7、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国土资源信息编发和报刊征订工作; 8、负责做好来访人员及对外联络的服务和公务接待工作; 9、负责全局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法规科 1、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制定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2、组织重大宣传、纪念活动及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报道。 3、负责制定本系统人员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根据有关普法工作的任务,承办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督查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 6、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对外咨询工作; 7、负责承办本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耕地保护规划科: 1、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理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编制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 3、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和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指导土地用途管制; 5、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的审核工作; 6、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性统计工作; 7、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财务科 1、贯彻实施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2、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统筹安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管理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5、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管理各类票据。 6、审核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开展日常报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的核算和上缴工作。 7、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8、承办局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1、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 2、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证书年审工作;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抵押和权属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3、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科 1、负责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案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报经政府批准后,量算并收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草拟并组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助地税部门征收有关税费;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负责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编制、审核、报批;量算并收缴剩余土地出让金;草拟并组织签定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负责组织开展基准地价制定和更新;建设项目用地宗地地价评估报告的会审和备案; 4、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地价动态监测和土地供应结果备案; 5、指导和协助市国土储备中心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6、指导各县、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七、征地管理科 1、负责承办全市需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收)的审查、报批工作; 2、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 3、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民补偿和安置工作; 4、负责国有存量土地供应及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负责组织建设用地会审; 6、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 7、负责协调城区山体利用审批及开山整治项目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核实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1、依法进行市本级采矿权设置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的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管理; 2、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 3、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 4、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地勘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征收和规范管理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6、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配合市安委会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地质环境科 1、组织实施地质遗迹保护规定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参与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地下水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4、组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查认定;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5、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 6、负责对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监督管理。 十、人事教育科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负责落实局党组关于组织、人事方面的决议、决定; 2、负责承办局机关、二级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干部录用、人员调配等方面的工作; 3、负责干部任免的考察、考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4、负责办理二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分配、送审及聘任、考核等工作; 5、负责干部职工工资计划的报批,办理工资津贴的变动与转移等手续; 6、负责干部职工探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审核、登记等工作; 7、负责办理干部职工离退休、退职手续,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8、负责干部、机构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9、负责干部职工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工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室 1、监督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省厅、市委、政府决定,命令情况;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依据《行政监察法》,对所在部门党委(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发现所在部门党委(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 2、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3、协助所在部门党委(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4、监督、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5、督促、协调所在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6、完成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办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保证局党组决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2、负责制订党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组织参与开展“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3、负责拟定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学习制度,组织民主生活会前的意见、建议的收集及汇总和会后材料整理、报送工作。 4、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检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参与协调和指导各支部工作。 5、协助局机关总支组织开展党员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6、负责局机关总支党员统计、党费收缴等基础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单位一、监察大队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监察方针。 2、实行动态巡回检查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4、负责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5、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土储备中心 1、负责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回、收购、开发、储备; 2、负责对列入储备和城市规划区内可用作建设用地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适时安排入市交易; 3、负责对已批准公开出让的宗地发布供地公告和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 4、收集汇总、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咨询服务; 5、负责管理十堰市土地市场及市土地资产交易大厅。 三、国土档案馆 1、国土资源档案、资料的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 2、开展档案管理研究; 3、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4、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四、国土市场管理中心 1、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进行清理、收费;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及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扩大容积率进行管理。 五、土地整理中心 1、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协助规划耕保科编制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国家、省、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并组织实施。 2、参与拟定全市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课题调研。 3、参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质量监管。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审查市级及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负责土地整理项目的初审、建档、入库、抽查复验等工作。 4、负责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对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并负责相关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5、参与或授权承办对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相关资料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6、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负责项目信息报备,提供信息服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研究、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文献资料;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宣传、经验推广; 7、承办市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测绘队 1、为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绘成果; 2、受理新征地报批,建设用地放线、验收,开山整治、土地交易、土地过户等任务的地籍测绘任务,并绘制新征地勘测定界图、验收图、宗地图、出让(划拨)宗地平面界址图等测绘成果。 七、地价评估事务所 1、负责城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中相关技术工作,指导各县、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2、受指派完成政府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基础性技术工作,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等一级市场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3、协助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土地交易价格信息系统,负责相关技术工作; 4、负责地价会审前现场调查等基础工作; 5、受指派监测待验收宗地用途及土地利用强度; 6、开展专题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参考意见;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地质环境监测站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监测、预报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3、对辖区内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监督检查。 九、矿山设计院 1、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勘查和设计; 2、小型以下固体矿产勘查与评价,矿产开发可行性论证; 3、小型以下矿山的储量检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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