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生物种 |
释义 | 概念生物界中生物种的划分不是通过条件(特征)集来进行逻辑分类所能完成,而是必须进行综合的分析。给物种下一个在理论上合乎逻辑性、在实际应用上又方便有效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一般认为,生物种(species)是自然界中实际存在的生物群体单位,同一个种的成员具有相似的形态特征,共同的祖源,在通常情况下生殖隔离,即不与他种杂交,在地球上占有一定的分布区(现时的或历史的)。生物种既是进化的单位,又是生态系统中的功能单位。 每一生物种都由若干分散的、不连续居住场所形成大大小小的群体所组成,这些群体叫居群(population)或叫种群(spedespopuladon)。个体组成居群,居群组成物种,每个居群所有成员共有一个基因库。 区分标准不同学科的生物学家对生物种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区分生物种的标准主要包括: 1.形态学标准:即物种的表型特征。同种植物具有相似的形态特征,特别是那些遗传保守性很强的部位如花器、种子等繁殖器官。 2.遗传学标准:同一种物种共有一个基因库,可互相交配繁殖。异种间具有生殖隔离,即不交配或交配后代的不育等,这就揭示了物种遗传学的特征,但这一标准不适用于无性生殖的生物。 3. 生态学标准:每一物种都占有一个生态位,在生态系统中都处于它所能达到的最佳适应状态,就像在适应场上,占据一个适应峰。 近年来,在生物种分类上出现了一些新观点和新方法。如分子分类学和化学分类学等。从可操作性上考虑,生物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形态上可与其他种区分;遗传上可与其他种有效隔离;地理上占有一定分布区。 种下等级自然界里的生物种由于种种因素,内在因素(遗传变异)或外在因素(环境改变)均可导致生物变异,产生亚种、变种、变型等等。 1.亚种(subspecies):是指种内地理分布上有其不同的区域,在形态上又有一定区别的类群。它的区分主要强调种内分化的地理因素,故又称为地理亚种。 2.变种(varietas):形态上与原来的种已有区别,甚至已有较大的区别,但基本特性仍未超出原种范围的一群个体。 3.变型(forma):植物变种下的一个分类等级。指植物形态性状变异较小,如毛的有无、花色不同等。 4.化学型(chemotype,chenlofomla) :种内化学成分变化的植物类群,是由于遗传因子的多态现象或地理生态因子形成的,它们在形态上可能无明显差异,但在化学成分的组成、含量或结构上有差异。 5.栽培品种(cultivar.或cv.cultivatedvariety): 这一术语属于栽培范畴,是指人们在一定生态条件和经济条件下,根据需要经过选择、培育创造出的某种生物的新群体;该群体应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性、性状的一致性和适应的地域性,并应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因此,栽培品种具有农学的和经济学的双重概念。 拉丁学名国际上通用的生物种名通常使用拉丁文命名,称拉丁学名或学名。完整的生物种拉丁学名由“属名+种加词(种名)+命名人”三部分组成。如,莲桂Dehaasia lainanensis KoBterm.;斜体部分“Dehaasia”为莲桂属名、“lainanensis”为种加词(所谓“双名法”即为此二部分组成),其后的“KoBterm.”为命名人。 在命名人部分,常见的一些情况说明如下: 1.[et]“和”,表示这一学名由二人合作命名。如,柱果琼楠Beilschmiedia cylindrica S.Lee et Y.T.Wei;表明该种由S.Lee和Y.T.Wei合作命名,共同发表。 2.[ex]“自”,表示这一学名由“ex”前的人定名但未正式发表,后由“ex”后的人同意此名称并正式发表。 3.[括号]“重新组合”,表示该种已由括号内的命名人命名过,后由括号后的命名人重新组合(改定属名、由变种升为种等);按照国际命名法规,应当保留原种加词和原命名人,原命名人加括号。如,腰果楠Dehaasia incrassata (Jack) Kosterm.;表示原来由Jack命名,后由Kosterm.重新组合为现在的学名。 4.[.]“缩写”,表示此处的命名人为缩写,“.”号后省略。如,上述的“Kosterm.”。 历史认识Mayr(1982)提出,物种是由许多群体组成的生殖单元(与其他单元生殖上隔离),它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生境。 SPAN在其《植物史》一书中把种定义为“形态相似的个体之集合”,并认为种具有通过繁殖而永远延续的特点。 瑞典植物学家出版了《植物种志》,继承了SPAN的观点,认为种是形态相似的个体的集合,并指出同种个体可自由交配,能产生可育的后代,而不同种之间的杂交则不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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