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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沈阳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沈阳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创立,历经十三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在辽沈地区以及中国大陆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团体。

沈阳台商协会以会员为基本单位,分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是以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是以在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从业或以本人身份加入协会的台湾同胞。台商协会为服务型的社团组织,故协会自成立以来,便明确制订了以“团结、交流、服务、发展”的办会宗旨,即以在沈阳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沈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与合作交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沈阳经济繁荣。在这一宗旨的的贯穿下,协会主要执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会务功能:

一是对内服务会员台商。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举办企管讲座干部研习、培训骨干,为来沈台商介绍商机、商情,寻找合作伙伴;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开展会员间的联谊与交流,举办文体休闲娱乐活动,活跃会员业余文化生活。在这方面,历届协会举办了多次的台商联谊活动,与有关服务机构达成多项服务措施。通过这些具体的服务措施,使会员感受家的温暖。

二是对外沟通政府。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促进沈台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促进交流与合作。通过与各地台协友会以及和台商有关的社会团体合作,开展更深层次、更广泛的交流,从而提升沈阳台协的知名度。

组织架构

入会须知

一、协会会员分为企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企业(团体)会员:凡在本市台湾同胞投资经营的三资企业和台资企业驻沈阳代表机构;个人会员:凡个人持有台湾身份证明的在沈长住台湾同胞。以上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提供台资或三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台湾有效身份证明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寸免冠照片。

(二)经秘书处核实后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个人会员1500元/届,企业会员6,000元/届。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团体)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个人会员有表决权。在取得理事资格后,才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协会会务工作、社会公益事项有较大奉献的会员,经推举、评定给予表彰。

四、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的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努力完成协会所分配的工作,并提供协会所需的数据。

(六)积极参与推动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七)会员变更地址或电话需及时通知协会,以便办理会籍数据之变更登记。

(八)支持协会发展建设,关心非会员台资企业,积极做好巩固老会员,发展新会员的工作。

五、 会员的违纪: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确认,可处以劝告,劝退或者除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成立沈阳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市台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AIWAN BUSINESSMENASSOCIATION SHENYANG”(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以在沈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其他在沈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体,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在沈阳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沈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和合作交流,加强与沈阳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沈阳的经济繁荣。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提供政府对外政策、法规以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引导台商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商办企业。

(二)沟通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替台商说话办事,依法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参与招商引资、参观考察、产品展销、社会公益活动,不断扩大会员的社会知名度。

(四)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知名人士,举办各种类型的研习会、培训班、企管讲座等,培训骨干,交流经验,提高企管人员素质。

(五)协助来沈投资的台湾同胞,提供各项咨询及法律信息服务,介绍商机、商情,寻找合作伙伴,办理委托事宜。

(六)组织会员开展健身休闲、观光旅游、举办钓鱼、球类、棋类等比赛,活跃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会员企业,友会在沈企业及个人,在实施投资或企业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或在沈台商本人所发生的重大疑难、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企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团体)会员:凡在本市台湾同胞投资经营的三资企业和台资企业驻沈阳代表机构;个人会员:凡个人持有台湾身份证明的在沈长住台湾同胞。以上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提供台资或三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台湾有效身份证明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核实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团体)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个人会员有表决权。在取得理事资格后,才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协会会务工作、社会公益事项有较大奉献的会员,经推举、评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的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努力完成协会所分配的工作,并提供协会所需的数据。

(六)积极参与推动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七)会员变更地址或电话需及时通知协会,以便办理会籍数据之变更登记。

(八)支持协会发展建设,关心非会员台资企业,积极做好巩固老会员,发展新会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议决确认,可处以劝告,劝退或者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权责区分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会长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的产生,由会员相互推举,产生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五)审理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本届任期届满前二个月成立换届选务委员会,综理新一届选务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得由会长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双数加1)。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由会长决定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平时遇有重大急需商讨事项,可由会长邀集副会长、秘书长、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及时开展推动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会下设监察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行使监督权,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章 会务干部与职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长等职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协会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及热忱。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执行会务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长由会长在会员中提名报备理事会产生,执行日常会务工作,向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依需要设立会务分工性质的功能委员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会务之文件。

(五)协商提出名誉会长和会务顾问的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请。

(六)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之。若常务副会长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派一名副会长代理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必需出席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监督、检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决定执行情况。

(三)审察协会会务处理及经费收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会长无法执行会务时的当然职务代理人。

(二)协助会长推行会务工作,为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成员,

(三)综理会务、督导各功能委员会的运作。

(四)协助并执行会长安排的对外联谊工作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推行会务工作,为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成员。

(二) 领导功能委员会,开展规划与执行工作。

(三) 执行会长交办的项目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开展会务工作。

(三)审核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报会长议决。

(四)执行会长交办事项。

(五)管理协会资产之使用情况,不定期提报会长。

(六)处理其他突发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财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协会全部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会每季的财务报告并公布。

(三)审核协会每月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提报会长。

第七章 会务干部的选举与罢免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台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订定此选举罢免办法及实施细则,以规范本协会会务干部。

(一)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召开理事会,提案讨论议决;

1、“新一届会员会费”的议题;

2、“会务干部之产生名额”的议题;

3、“职别赞助费”的议题。

(二)推举成立换届选务委员会。

(三)换届选务委员会应推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台办1人).秘书长2人(其中一人为当届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条 换届选务委员会主要工作:

(一)依章程审查报名会员及理事资格,主持、执行理事推举,推选出理事若干名,成立新一届理事会。

(二)依章程审查常务理事资格,主持常务理事选举,选出常务理事若干名,成立新一届常务理事会。

(三)依章程审查参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人资格并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向理事会负责。

(四)换届选务委员会在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并书面呈报理事会选举结果后,自动解散。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务干部选举之实施参照国台办《台资企业协会管理办法》办理:

(一)参选协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会长必须取得常务理事资格。

(二)会长候选人应具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2、在沈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为企业法人;

3、形象好,沟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在本地台商中有广泛影响和较高声望;

4、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它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9、不得接受任何政党及团体资助;

10、曾在本协会担任过一届以上常务理事及会务干部之职务;

11、不得加入换届选务委员会,如已加入,应实时退出;

(三)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2、在沈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综合素质高,在本地台商中有一定声望;

4、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8、必须曾任一届以上常务理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务干部之选举实施办法及细则

(一)本选举采用不计名投票制。

(二)出席投票的理事,每人仅可代理无法出席的理事1人投票,受委托投票人必需出具经选务委员会认证之书面委托书领取选票。

(三)选票上有任何印记和签名,均视为无效票。

(四)选委会应宣布,应到投票人数,实到投票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实到投票人数应超过应到投票人数的2/3才能展开投票工作。

(五)由到会选举人中推选验票人2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2人、唱票人2人,清点各职务选票,在领票人数与投票人数无误后进行投票。

(六)投票箱应由监票人当众开启,验箱、封箱后,才能开始投票。

(七)投票结束后,由验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共同开启票箱,并对选票当众进行分类、验票、点数。

(八)点数、验票无误后,当众开始唱票及计票工作。

(九)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将选举结果报选务委员会,由选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众宣布得票数及当选名单。

(十)选务委员会完成各项登记、签署、封存后,由主任委员宣布工作结束。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务干部有以下行为者,可通过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一)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

(二) 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者。

(三) 不按章程履行职务者。

(四) 职称工作不力者。

(五) 不配合团队工作者。

(六) 受刑事裁决者。

第四十四条 罢免之程序

(一)罢免必须以书面联署为之。

(二)会员联署超过会员总数1/2,即可提出罢免理事、监事。

(三)理事联署超过理事总数1/2,即可提出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会长。

(四)联署完成提报协会后,会长应在15日内,召开罢免项目临时理事会处理罢免案。

(五)出席罢免项目临时理事会理事超过应到会人数2/3以上才能召开,赞成罢免案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以上,罢免有效。

(六)罢免案成立后,罢免及时生效,秘书处应立即发文通知当事人,依章程解除遭罢免之职务,并通告会员周知。

(七)罢免程序一案只能启动一次,若未通过,则当届任期内不得再行联署。

第四十五条 换届筹备委员会之组成:

(一) 委员会成员

1、主任委员:本届会长及下一届新当选会长;

2、副主任委员:新当选常务副会长及市台办副主任(协会兼职副会长);

3、筹备委员:新老副会长及秘书长、财务长;

(二) 商议“会员大会暨换届典礼”召开时间、地点、规模及有关具体事宜。

(三) 换届内部交接应在本届任期届满时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传承,以利新一届会务开展。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定于换届时会员开始交纳新一届会费;新入会会员从入会之日起同时缴纳会费,以协会届期为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会务范围和会务发展,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办公设备和用品等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应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对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在新旧会长交接时,交由具有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做出审计报告与会计凭证一并移交。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采聘用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1/3以上理事书面联署,经秘书处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需到会应到理事的2/3才能表决,到会理事须3/4以上同意才能修改,并报会 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会务的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倂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3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正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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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2: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