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三·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 |
释义 |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运行工作,加强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作用,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局长令第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由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运行系统组成。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 运行机制 3.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 3.2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在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接受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的指导。 3.4 国家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建立各自的数据服务网站,并提供以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网站为门户网站的分类分级地震科学数据服务. 第二章 运行条件第四条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 4.1 具备至少8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大容量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关键设备具有必要的备份; 4.2 具备至少10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4.3 具备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 4.4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3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 4.5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达到GB50174-93国家标准所要求的A类机房标准; 4.6 至少配备三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服务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分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 5.1 具备至少4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设备,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重要设备应有必要的备份; 5.2 具备至少2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5.3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1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 5.4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 5.5 至少配备2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 运行经费支持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应有必要运行经费支持。 第三章 运行职责第七条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 7.1 确保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技术系统及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网站24小时连续、稳定、安全地运行和按规定提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年正常运行率在98%以上; 7.2 根据《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完成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的相关职责; 7.3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方案》,完成数据入库及其管理。根据《地震科学数据服务规定》,在数据汇交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7.4 负责对分中心连通与运行状态的检测,承担共享中心与分中心的系统运行业务协调。 第八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职责 8.1 确保数据共享平台技术系统及地震科学数据分中心网站24小时连续、稳定、安全地运行和按规定提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年正常运行率在98%以上; 8.2 按照《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完成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的相关职责; 8.3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方案》,完成数据入库及其管理。根据《地震科学数据服务规定》,在完成数据汇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8.4 负责在完成数据汇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报送地震科学数据。 第四章 日常运行第十条 运行规章制度 10.1 必须制定并遵循以下基本规章制度开展日常运行工作:①机房管理制度、②值班制度、③系统维护制度、④运行操作规程、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0.2 设立专门的系统管理员,建立超级用户管理制度; 10.3 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岗位,负责汇交数据公告发布、数据服务信息发布、汇交数据入库,并建立数据档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 日常运行要求 11.1值班员每日按规定巡视数据共享技术系统(网站、网络和数据库平台)的运行状态,按规定如实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11.2 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数据共享技术系统的常规维护和故障处理,如实填写维护日志及维修记录; 11.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对分中心的联通、运行状态实施定期检测,并及时通报情况; 11.4 系统管理值班手机必须24小时处于通讯状态,接到故障报告立即到岗; 11.5 不得随意人为停止设备运行,正常的设备维护需停机4小时以上或发生重大故障造成系统停机,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用户作出通告说明; 第十二条 数据服务 12.1以“安全、方便”为原则,确定各类数据的备份方案,并严格执行数据备份方案; 12.2根据《地震科学数据服务规定》的相关条款更新数据,并提供数据服务,做好用户登记和统一注册及其信息管理; 12.3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应建立分中心数据更新档案,及时发布数据更新信息; 12.4收集用户需求意见,根据用户需求提出完善数据服务系统的建议。 第十三条 运行月报编报 13.1 编报运行月报。运行月报主要包含共享技术平台运行质量、数据汇交情况、数据更新情况、数据服务情况、用户需求与工作建议等内容; 13.2 分中心中心每月10日前向国家地震科学数据中心报送上月运行月报; 1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每月15日前向中国地震局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系统运行月报。 第十四条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应制订应急工作预案,对网络黑客攻击、病毒攻击、数据盗取、网站故障恢复等相关事宜做出应急处置规定。 第五章 运行评价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对国家地震科学数据中心和分中心的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协助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对分中心实施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与方法 17.1 评价的主要内容为:系统运行正常率、系统适用性、系统安全性、数据共享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17.2 中国地震局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可聘请用户代表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用户代表不定期地向中国地震局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报告其监督情况; 17.3 利用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网站获取用户返馈信息,开展网上评议; 17.4 运行质量评价主要依据:运行状态检测报告、运行月报、用户代表监督报告和网上评议意见等; 17.5 依据“运行质量评定办法”(另定)评定运行质量等级。等级分为优良、中等、较差三级; 17.6 评定的运行质量等级每年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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