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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8月2日。是继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和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成立后的第三家工业行业协会,时任深圳市副市长的朱悦宁出席了成立大会,对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成立表示祝贺;并对协会的工作提出要求:行业协会主要是做好服务工作,要为企业培训人才,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帮助开拓国际市场,为深圳市工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是深圳市印刷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地方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为;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深圳市印刷行业与各相关行业的联系合作,促进深圳与海内外印刷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印刷工业向国际化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市场服务。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接受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深圳市贸工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还接受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和广东省印刷技术协会的指导。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成立至今共有团体会员四百余家。本着“为政府和主管部门服务、为会员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受到业界和会员的广泛支持和好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 ZHEN PRI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印刷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代表深圳市印刷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搞好行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全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深圳市印刷行业与各相关行业的联系合作;促进深圳与海外印刷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印刷工业向国际化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市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新闻出版局、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的指导。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603-604室。

第二章 行业协会职能

第六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

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通过会刊、会员通讯和信息发布会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第十条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本市从事印刷及与印刷有关的设备、器材生产和零部件、纸张等供应工作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联营、私营企事业单位、以及知名人士或有关专业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信誉良好。

第十七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和理事级的企业须经协会秘书处考察、集体评审方可入会申请

加入常务理事以上级别的企业须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每年度会员大会审议;

(四)颁发会员证牌及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请求协会给予帮助,享受协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及市场信息等)。

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欠交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方针、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报告;

(五)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 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组织架构,常务副会长与秘书处共同参与协会重大项目、活动的决策与执行,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换届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设立永久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制度,受聘名誉会长、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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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