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 |
释义 | 促进会简介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是为深圳市IT企业服务的行业性组织,其宗旨是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促进企业发展,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决策支持,在“团结会员、凝聚力量、发挥优势、促进发展”的方针指导下,推动深圳市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团结会员单位、联系社会各界共创深圳市信息化事业的辉煌未来为己任,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科技、教育、人才的发展大略。在信息产业部的指导下,经国家授权建立了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学习交流和应用推广等活动,增强了深圳市信息网络技术、产品和工程及解决方案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会员单位在同行中的影响,让“优秀的走出去”,把“先进的引进来”,并且与相关部委、院校和专业的咨询顾问公司合作,全方位促进先进的创新理念与管理经验的推广,提升会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水平。我会发布的“深圳市社区信息化评价规范”得到了信息产业部的充分肯定,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为全国首创。我会还有效地整合主管部门及深圳会员单位的技术力量,组织专家小组,成立了信息工程咨询服务中心,为本地及其他地区的同行提供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咨询和管理培训等服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已经成为深圳市IT行业和热心人士的大家庭,我们始终坚持“甘当绿叶衬红花”,为深圳市的信息化建设、为深圳市信息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我们诚邀更多地IT企业及相关行业单位加盟我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创造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促进会大事记2000年 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正式成立。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是深圳地区从事网络工程建设、网络产品生产、网络线路经营、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 2000年底 深圳十大信息化网事新闻评选活动。 2001年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优选活动。 2000、2002年深圳国际互联网网站大全编辑出版。为了贯彻全市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反映深圳市近年来信息互联网的发展情况,为今后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响应中央开展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普及互联网知识的号召,由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主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承办出版、发行2003年《中国深圳国际互联网网站大全》,方便各界人士检索各级网站,开展网上交流和合作,学习互联网知识和政策法规。 2002年 深圳市信息化社区评定标准正式出台。为配合我市社区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规范和促进社区宽带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升网络服务功能和社区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市电信局制定了次评定标准。 2002、2003年深圳市信息化社区认定。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委托,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具体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深圳市信息化社区评价规范》,进行信息化社区认定工作。 2003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文)文件的精神,为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经理。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和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共同在深圳举办“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班,具体培训工作由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承办。 2003年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为了保护业主、工程建设单位的利益,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的管理水平,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专门召开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工程监理文件并决定开展系列工程监理培训。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充分响应信息产业部的号召,举办一系列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为工程监理输送大批有用人才。 2003年 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信息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成立。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和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协作,向广大工程建设公司提供信息工程的咨询服务,凭借着人才、技术和设施方面的综合优势,帮助用户解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需求分析、方案优化、设备选型到工程监督、质量控制、组织管理、纠纷调解等方面的问题,有效的保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双方的利益。 2004年3月深圳市社区信息化评价规范(修订版)发布。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决定》,《深圳市社区信息化评价规范》为信息化社区制定了全面、科学、可行的评价体系。 2004年3月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授权成立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信息产业部为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启动了《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自成立以来为社会输送大量的IT人才,于2004年3月被信息产业部授予“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 2004年4月深圳市信息网络培训中心成立。深圳市信息网络培训中心是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下属的专职培训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宗旨是通过培训、推广信息领域国内外先进的理念、方法、标准,向社会输送更多的信息化人才。 2004年 成为广东省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前培训认定点。 2009年4月15日 召开二○○九年会员大会,选举刘伟良先生为新一任会长。为了能够广泛开展交流、学习和应用推广信息社区化等活动,提升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经会员大会选举,一致决定由刘伟良同志担任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会长。 2009年6月24日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信息网络事业发展,入驻深圳市留学生创业园。 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信息网络促进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Shenzhen Info-ne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SIPA。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网络工程建设、网络产品生产、网络线路经营、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既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又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颁布的相关行业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纽带,团结会员,凝聚力量,发挥优势,促进发展,为推进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贡献力量。 本会在行业内部具有协调、服务和监督的功能,要充分发挥组织灵活、适应性强、与国内外同行联系密切的优势,组织好国际国内信息交流,开展人员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深圳网络技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深圳市同心路1号信息化办公室B座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 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反映企事业单位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 (三) 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四) 交流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面向社会传播信息网络知识;促进科技进步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计算机网络及其增 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计算机网络及其增值业务的普及与推广。 (五) 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才交流,不断提高本行业员工队伍的专业素质。 (六) 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促进有竞争力的深圳产品逐步打入国际市场。 (七) 建设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特刊及快讯。 (八) 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组织企业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 1、团体会员 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团体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 2、名誉会员 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从事信息网络技术的开发或应用; (四)热心倡导信息网络事业,或从事信息网络知识的传播、普及。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取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七)自由退会的权利; (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网络、信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各企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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