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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释义

领导班子

王芃 简 历:

王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1983年8月参加工作,汉族,男,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曾历任市规划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分管工作:

主持全面工作。

郭仁忠 简 历:

郭仁忠,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73年12月参加工作,汉族,男,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曾历任大学教授,市规划国土信息中心主任,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

分管工作:

分管监察效能处、土地利用处、地政地籍处、测绘处,联系龙岗管理局、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市地籍测绘大队。

许重光 简 历:

许重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83年8月参加工作,汉族,男,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规划师。曾历任市规划国土局盐田分局局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

分管工作:

分管科技信息处、总体规划处、地区规划处、市政交通处,联系宝安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黄珽 简 历:

黄珽,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86年7月参加工作,汉族,男,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历任市规划国土局南山分局局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

分管工作:

分管计划财务处、房地产业处、地质环境处,联系第二直属管理局、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户从义 简 历:

户从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成员、机关委员会专职书记。

1970年1月参加工作,汉族,男,197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曾历任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市纪委第一案件检查室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机关委员会专职书记等职务。

分管工作:

分管秘书处、人事处、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第一直属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山水宾馆。

薛峰 简 历:

薛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0年8月参加工作,汉族,女,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注册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曾历任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处长,市规划局规划处处长、总师室主任,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

分管工作:

分管城市设计处、建筑设计处、地名处、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联系光明管理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共艺术中心(深圳雕塑院)、市当代艺术馆与城市规划展览馆筹建办公室。

覃跃良 简 历:

覃跃良,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党组成员、市查违办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支队长。

1989年8月参加工作,汉族,男,198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曾任市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秘书、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龙岗分局局长、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负责人等职务。

分管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联系滨海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秘书处 (信访办)

 负责文秘、会务、 政策研究、保密、宣传、接待、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窗口、文案拟办及流转工作;负责委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人事处(党办)

 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挂点帮扶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委系统人员招聘与录用、任免、聘任、培训、人员调配、年度考核、退职退休、请休假、考勤、工资社保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党组会的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工作;负责委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监察效能处 (重大项目办公室)

承担本系统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本系统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政务督办、督察和指导;组织开展本系统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和跟踪服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和预审工作。

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组织地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价款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负责委员会机关财务、经济合同等管理;负责全系统的部门预算、各专项资金(含土地整备资金)及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地名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承担机关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科技信息处

拟订本系统科技、信息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委技术会议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的科技和信息化以及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前期费项目的立项和成果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委系统学术交流工作。

总体规划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组织编制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调整、修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编制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总规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和全市综合交通布局规划;承担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统筹承担有关区域(包括深港)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总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

地区规划处

组织编制组团规划和法定图则;组织编制、修改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承担地区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地区性各类涉及土地利用及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法定图则个案修改工作;负责详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

土地利用处

负责涉及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工作规则的制定;负责建设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重大项目除外);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组织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承担土地交易市场建设及地价评估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修改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负责全市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土地合同监管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地政地籍处

 负责土地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责土地和房屋权属及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组织建立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及公开查询系统;承担土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基本生态线控制管理;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政交通处

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负责审查交通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市政专项规划;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承担全市重大(跨区)交通市政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协助做好交通市政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城市设计处(市雕塑办公室)

 拟订城市设计相关政策与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和公共空间、公共景观规划;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城市更新项目除外);组织开展城市与建筑艺术双年展等城市公共艺术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建筑设计处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负责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房地产业处

 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测绘处

负责全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承担测绘行业、测绘市场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测绘工作;承担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地名处

 拟订地名规划及地名命名规则;承担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指导工作;承担地名资料编撰工作;组织编制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开展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直属单位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主要负责组织拟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统一执法标准;负责全市范围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检测图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监控;对巡查发现的重大案件、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日常管理中发现上报的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指挥、调度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及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力量,组织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的查违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负责查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房地产、地名、测绘、矿产资源等其他违法行为。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

负责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定和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区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政策审查;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和组织报批年度改造专项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实施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对各类改造项目的验收;参与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服务工作;负责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等会议的会务工作。

深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一)负责征(收)地拆迁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并制定全市年度征(收)地拆迁计划,经批准后组织指导实施,并对全市征(收)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发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特区内建设项目的征(收)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并指导宝安、龙岗分局的征(收)地拆迁及补偿工作。

(四)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裁决或提出裁决意见报市政府裁定。

派出机构

第一直属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 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 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 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 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 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 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 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直属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 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 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 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 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 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 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 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宝安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 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 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 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 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 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 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 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龙岗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 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 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 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 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 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 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 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滨海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 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 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 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 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 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 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 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光明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 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 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 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 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 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 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 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坪山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 参与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 承担辖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 承担辖区征地、收地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辖区内房屋拆迁市场监管工作;调解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五) 承担辖区土地储备和临时用地许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担辖区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受理辖区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 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八)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九) 编制辖区国土基金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年度前期费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承担辖区地价款征收工作。

(十) 承担辖区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承担辖区地籍数据更新、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管理以及辖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工作。

(十三)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辖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和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承担辖区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承办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事业单位

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一、承担深圳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具体编制工作。

二、承担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重要政策与课题的研究及重点地区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三、承担深圳市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四、承担深圳城市规划设计与土地利用规划技术规范的研究与拟(修)订工作。

五、承担深圳市土地利用与管理相关规划与计划编制、政策研究与调查评估、土地资产资本评估等工作。

六、承担深圳市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成果的动态维护与实施评估工作。

七、承担其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负责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信息化建设及信息资料的管理。

市公共艺术中心(深圳雕塑院)

承担城市公共空间艺术的研究、策划、推广工作;开展公共空间艺术(城市雕塑)创作工作;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城市设计促进中心

一、负责城市系统的设计思想与学术资源的汇集、交流,以及城市创新设计的扶持与推广工作;

二、承担与设计有关的制度、政策、技术标准的创新研究、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相关设计研发机构及行业的协调联合、资源技术共享,以及促进创新技术成果的设计实践和产业应用;

四、负责建立与运作深圳设计服务网络平台、设计创新扶持奖励基金、设计创新奖项;

五、承担打造城市设计精品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设计咨询、协调与服务工作;

六、负责规划及设计的展览展示、档案收藏、交流培训活动,服务社会与公众,普及城市系统设计理念及知识,提升城市设计品位。

七、承担我委内外业务培训、海外研修交流的组织服务工作。

深圳当代艺术馆与城市规划展览馆筹建办公室

负责两馆的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需沟通协调的相关问题的临时机构。

市轨道交通4号线拆迁办公室

负责轨道交通4号线的征地拆迁事务的临时机构

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提供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场所,为各类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交易、洽谈、展销及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提供专门场所;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委托(含司法机关裁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业),代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接受房产转让委托及产权代理,开展代理房地产交易、评估、咨询和组织各类房地产展销活动;采集、发布土地使用权、房产供求信息,提供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房地产买卖合同。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负责本市特区内土地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查封及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房地产变更及其它登记,撤销核准登记;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鉴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承担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及查询;协助调解处理房地产权纠纷;代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取房地产转让、交易过程上的税费和其他与房地产权登记相关的业务;负责指导特区外房地产登记业务。

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

一、承担全市房地产、住房与住房保障的调查、评价、政策评估、预警预报、市场监测、统计跟踪、政策引导、业务培训,为制定房地产、住房与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等工作提供研究与技术支持。

二、承担全市各类住房与房地产等相关资产价格的评估及规范标准的制定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为全市房地产计税价格提供评估和咨询服务。

四、承担政府投资的征收项目和整备项目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测算、补偿安置费用的评估,为全市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价格的核定、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标准的制定与更新提供咨询和测算服务。

五、承担市国土基金、住房基金、住房专项资金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含决算编制)等相关技术工作。

六、承担全市公益性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危险性评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及其数据库建设、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相关专项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七、承担其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住房与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提供服务;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地块的土地储备方案,经报批后组织实施;受政府委托依法适时收购土地;负责对政府征用、转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及时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负责筹集和管理土地储备资金。

市地籍测绘大队

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测绘地籍管理、基础测绘质量监督、测绘成果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特区内建设工程工验线、预售面积查丈、竣工测绘,具体承担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与宗地图制作,以及与土地和房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查询;负责宝安、龙岗两个测绘中队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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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