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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释义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原深圳市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是经深圳市民间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会法人。

协会简介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原深圳市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是经深圳市民间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会法人。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地方性的拥有全国会员的行业组织,是中国安防行业的主要代表,成立于1995年9月19日。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相关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维护特区稳定、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努力。

该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地方性的拥有全国会员的行业组织,是中国安防行业的主要代表,成立于1995年9月19日。其主要职责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相关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维护特区稳定、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努力。

行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成功参与主办《中国公共安全》杂志,建设CPS中安网网站,举办“中国安博会”和新产品推广、研讨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目前,本协会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900余家,会员均由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安防管理部门的领导以及安防专家、学者等团体组成。

多年来,协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对深圳市安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广泛地团结了行业各层次的专业人士,充分发挥了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行业理念宗旨日臻完善,并逐步向着办成最具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目标而努力。

作为政企之间的桥梁和企事业间的纽带,本协会担负着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促进政企双向沟通中彰显活力,帮助企事业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领域,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引领行业跨越式发展,走向高科技化,规范化和国际化。

理念宗旨

我们的宗旨:服务零距离 创新无止境

我们的承诺:您的需要,我们关注!

我们的精神:团结 务实 开拓 进取

我们的核心:发挥行业政策管理优势,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构筑行业互动平台。

我们的目标:高起点、高科技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内引外联,提升国际竞争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en Zhen Safety & defence Products association, 缩写为SZSDP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防行业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是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全行业组织,是行业代表。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是:在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

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相关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维护特区稳定、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本行业发展方针、技术经济政策,承担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愿望和本行业传达政府部门政策意图,并发挥行业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企业事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联合,全面提高企事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使安全防范产品的生产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要,并逐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七条 本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各企事业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打破封锁,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大力提倡互帮互学,共同提高的协作风格。

第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业务上受市公安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行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刊物出版;行业政策决策论证、听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调查、协调、资质审核;方案论证、评估等。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积极参与。

(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宣贯整合成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四)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行业标准、规划,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资质审核、发证、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验收等活动 。

(六)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建立网站,迅速传递安防信息,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八)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参与编辑出版《中国公共安全》杂志,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九)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加快安防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争创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在国际贸易纠纷争端中,担负推广会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本章程中第二条的企事业等单位,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凡长期从事安防行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工作,承认协会章程,也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企事业等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入会者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后,在下次理事会上追认。

(三)新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以示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及编印刊物和技术咨询培训等各方面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质询和申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积极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和反映行业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其它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的除名

(一)会员单位因歇业或转产、破产、依法被撤销,可提出退会或协会予以除名;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行业或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三)无故二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作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四)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其它人担任,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通知协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有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召开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并报告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协会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审议和免除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请;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讨论增补更换理事人选;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设置和撤销,并领导各分支机构工作;

(十)审议会员加入与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协会工作,承担协会工作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应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招聘或由会员单位派出。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开展、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会长授权,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把好财务关;

(四)提名本协会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行业内的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协会经费存入银行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财务预决算经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具体实施。决算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会费收缴

(一)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按理事会审定的金额每年三月份向协会缴纳;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上半年入会的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半数缴纳;

(三)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四)凡向协会提供费用赞助,且数额超过当年应交会费数额的,当年会费不另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工作人员使用的器材在调离协会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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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