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
释义 |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由证监会制定。该报批程序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公司的开业、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营业部的开业等内容。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我会制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证 监 会 二○○○年五月十六日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l.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由全体拟投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 (6)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中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4.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批复。 5.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司的开业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2.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l)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8)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9)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 (10)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程序适用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后其它形式公司的设立程序另行规定。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1.申请在异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公司,应当首先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认为公司具备设立营业部条件的,向公司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业部的批复,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 2.公司应向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l)申请筹建的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5)公司上年度经营财务情况; (6)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报告,连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复文件及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合格后,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批复。 5.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营业部的开业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l)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2.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营业部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营业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包括: (l)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营业部岗位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部管理制度; (4)营业部经理具备相应资格; (5)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6)有适合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中出具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在公司和营业部报批的过程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某一环节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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