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社会唯名论 |
释义 | 简介社会唯名论(social nominalism)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经验哲学的非正统派唯名论,是一种关于社会学思想性质的理论观点。 唯名论否认一般的客观实在性,否认概念的客观内容,认为只有个别事物(特殊、殊相)才是真实存在的,而一般事物(概念、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则是逻辑的对象。以唯名论的哲学思想看待社会,就形成了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个人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其研究方法是从个人行为的细节上,或者从其行为中可能推知的事项上加以研究。 主要代表及观点社会唯名论的主要代表有法国的卢梭和塔尔德、英国的洛克、美国的吉丁斯和德国的韦伯等人。德国哲学家F·W·尼采的意志主义理论和S·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也有明显的社会唯名论色彩。他们把社会看成是一群“同心的人”的集合体,是代表许多人的总和。社会唯名论者认为,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T·帕森斯早期的理论即他称之为“意志主义”的社会行动理论中也有社会唯名论的成分。正因为如此,唯名论派的社会学家们确认个人行为及其细节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种思路影响到当代的某些社会学理论流派,如微观社会学理论中的社会交换论、符号互动论和常人方法学等。 其他分类方法社会唯名论主要有两种: (1)以英国哲学家H·J·洛克和古典经济学家们为代表的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认为个人是自私而理智的行动者,而社会是个人自由转让权利的结果(即契约)。基于这一假定,这种理论侧重于分析个人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合理的行动,而对社会仅从个人方面予以说明。该理论后来受到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的激进主义的批判。 (2)以M·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的社会学。韦伯认为,社会现象是不同个人之间的互动的结果,而人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学分析的最基本单位,确切地说,社会学是关于人的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动机、意愿)的科学。韦伯的理论在德国唯心主义传统中形成,后来被奉为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相对立的理解的社会学的原型。 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动的客观方面,理解的社会学强调人的行动的主观方面,但两者都认为个人及其行动相对社会来说是先在的,并都从个人及其行动来说明社会。大约与韦伯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F.W.尼采的意志主义理论和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等也有明显的社会唯名论色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T.帕森斯早期的理论即他称之为“意志主义”的社会行动理论中也有社会唯名论的成分。 在当代,社会唯名论以较为复杂而精致的形式表现在微观社会学理论中,如社会交换论、符号互动论、民俗学方法论等。 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学中的机械论、原子论、个人主义、微观理论大体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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