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赦免制度 |
释义 |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的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一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和行刑权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论加以研究。 一、赦免的种类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对大赦未作规定。 二、我国的特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经过多次严打,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制,社会治安并未根本好转。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赦免当然也就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宽严相济应是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在严打的同时,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适时进行一定范围的赦免。 三、起源1.中国赦免的起源第一种观点认为,赦源于五帝时期。其主要论证依据是《尚书·舜典》“眚灾肆赦”的记载。有学者根据《史记·五帝本纪》的记载,对这种判断辅以佐证,提出尧舜时代已经出现了现代特赦制度及减刑制度的雏形。 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赦起源于商代甚至夏代。 蔡枢衡:《中国法制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5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赦起源于周代,其论证依据是《易经·解卦》的记载:“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辞源》,商务印书馆1983年修订版,第2980页。 第四种观点认为,赦源于秦二世。《史记·始皇纪》:“二世皇帝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战,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群臣谋曰,奈何?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疆,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援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遂杀章曹阳。”当为我国大赦之权舆。《尚书》虽有“眚灾肆赦”之言,为“缓刑”之义,而非赦典。 钱健夫:“论大赦及赦典”,载《东方杂志》1932年第44卷第10号。 2.外国赦免的起源第一种观点认为,外国赦免制度源于罗马法。“恩赦制度自古有之,欧洲自罗马帝国时代开始实施,在东洋,恩赦自中国的古法而来。” [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697~698页。 “以观欧洲古代之大赦制度,可知在帝制时期之罗马法,已有大赦之事实。实施大赦每在国家动乱与内战期间,以为例外免除追诉之一种方法。因之,大赦之对象自限于反抗国家之暴民与政客,非兼及于一般人民。” 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2年版,第319~320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欧美最早有关赦免制度的记载,是古巴比伦王颁布的类似大赦的免责诏文,以免除犯人之民事及刑事责任。 转引自郭金霞、苗鸣宇:《大赦特赦——中外赦免制度概观》,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西方的赦免,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关于赦免起源于古希腊雅典的具体时间和标志,又有四种不同的看法: (1)认为当前已知最早的法律文件是公元前621年雅典执政官德拉科制定的成文法,即《德拉科法》,此法关于杀人罪赦免的法律规定在5世纪末期的一份抄本中被保留下来,被认为是赦免的起源。 转引自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2)有的认为最早、最完整地记录古代赦免的是雅典实施的赦免。第一次是公元前481年行赦,虽然没有明确地冠以“赦免”的术语,但是却为将来的赦免奠定了基础。在雅典,不被接受的政客经常被视为国家的敌人而遭到流放。公元前481年,随着大量的非常著名的政治领导者遭到流放,雅典遭到波斯薛西一世皇帝(Emperor Xerxes I.)的侵略攻击,在这种情况下,担心被流放的人帮助波斯人,雅典的主要政治派系提出允许被流放者返回并恢复其完整的公民权。这种提议被采纳,波斯人也被击退了。在这种先例的基础上,雅典人试图再次通过赦免来帮助处于极度动荡中的城邦。公元前403年内战爆发。反抗统治的政党邀瑟赖萨布拉斯(Thrysabulus)重返雅典,以获取民主人士的帮助。瑟赖萨布拉斯同意帮助造反者,条件是这些政党要承诺赦免其他的被流放者。协议达成,暴君被推翻,被流放者重返家园。 Robert Parker,Fighting the Sirens? Song: The Problem of Amnesty in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ACTA JURIDICA HUNGARICA 42, Nos 1-2, pp. 69-89 (2001). (3)认为公元前403年古希腊瑟赖萨布拉斯颁布的赦免法令是真正对欧洲赦免制度产生影响的事件。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 郭金霞、苗鸣宇:《大赦特赦——中外赦免制度概观》,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阴建峰:《现代赦免制度论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5页。 (4)认为在古雅典存在允许赦免的程序。公元前403年,有一种被称为Adeia的程序,允许赦免那些通过秘密投票获取6000名市民支持的人。 Robert Nida,The President as His Own Judge and Jury: A Legal Analysis of the Presidential Self-pardon Power,Oklahoma Law Review Summer,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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