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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释义

上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制定全市土地资产、矿产资源运作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违章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实施对土地矿产资源、土地市场、土地估价行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国土资源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订和实施乡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审核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市场;制订全市矿产开采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审核采矿权和转让申请;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政策法规科

制订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和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普法规划及制订年度法制宣教工作计划,抓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教育培训和贯彻实施;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咨询工作;依法实施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及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监督证件的申领、年审、注销等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听证、行政复议答复以及行政诉讼工作。

监察室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纪检监察范围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和违反系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行为;受理不服本局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效能建设以及政纪政风教育;抓好党组织建设及文明单位创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行政执法情况;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行政复议和组织应诉及国土资源管理听证事务。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事务;承担市人大、政协有关议案、建议、意见、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以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报评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局机关的房产、物资、车辆以及对外接待等后勤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组织安排外事工作,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审;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市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负责组织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

资源规划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耕地补充方案的编制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耕地年度统计;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办理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听证事务。

建设用地科

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贯彻实施供地目录;承担土地征(使)用方案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转用或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承担分类供地总量及供地计划的编制;承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期满的续期;承担供地方案的编制及各类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整个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管理;承担涉及用地许可不服、不作为、用地合同纠纷等案的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办理用地许可引起利益关系的听证事务。

资产地籍科

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交易管理、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准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审核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格条件,承担土地估价结果的备案和初审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土地资产处置包括租赁、转让(含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折价出资(入股)、改变土地用途、抵押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出资(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承办全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综合验收和经营性用地复核验收;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变更调查及统计;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审核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评审工作;承担不服权属纠纷调处和土地权属确认、登记不作为、土地资产处置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办理涉及基准地价的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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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