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
释义 | 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上海市体育局下的一个直属单位,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150号(市体育局内)4楼。中心有对外联络部、广告策划部和办公室组成。现任中心主任曹国臻。工作职责主要是开拓体育市场, 负责做好全运会、城运会、青运会和市运会等大型运动会的集资、赞助、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开展与中心主要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等。 简介其工作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努力开拓市场,使社会各界、海内外团体对本市体育做出贡献。 二、 负责做好全运会、城运会、青运会和市运会等大型运动会的集资、赞助、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 组织本市体育界与企业联谊活动、以联谊会形式使之相互沟通,积极筹集资金、物资,发展本市体育事业。 四、 对著名运动员、有潜质的运动员进行包装,推向市场。 五、 统筹策划,使运动队与企业联姻,将各队的冠名推向市场。 开展与中心主要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 有关体育经纪公司(人)操作的本市运动员包装、运动队冠名等工作集中归本中心统一管理。 七、 规范管理所筹集的资金和物品。 八、 为社会各界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联络、服务。 九、 承办市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名称: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南京西路150号(市体育局内)4楼,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63279527(直线);63275330—转各部门 上海企业家体育健身沙龙活动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上海企业家体育健身沙龙是由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上海市爱好体育健身的各界企(事)业家、知名人士开展体育健身的机构。 第二条:上海企业家体育健身沙龙团结全市各企(事)业家及各界人士,以体会友,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推动上海市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本会的宗旨。 第三条:上海企业家体育健身沙龙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由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通过定期对沙龙成员进行体质监测并在专业教练员指导下参加各项体育活动,改善其健康状况,增强体质,使沙龙成员有强壮的体魄和精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五条:通过定期体育锻炼和聚会,为沙龙成员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场所。为传播企(事)业形象、宣传产品品牌,创造商机提供契机。 第六条:为沙龙成员和本市体育界人士、各运动队和著名运动员牵线搭桥,通过共同参加体育锻炼和聚会,增进互相了解,促进友谊。 第三章 入会资格及方法第七条:本沙龙实行会员制。团体会员。本市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本市及国外驻沪各商务(或事务)团体。 第八条:个人会员。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家、金融家;律师界、科技界、媒体的高(中)层人士;体育界和艺术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入会方法。凡符合以上入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需向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交纳会费,即可入会。会员卡设壹年期、半年期两种。 第十条:退会方法。本沙龙采取自愿入会和退会方式,会员卡可转让,凡因各种原因中途退会者,将退还剩余会费。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参加本沙龙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会员享有参加本沙龙举办的体质监测,并知晓体质监测结果的权利;享有参加本沙龙开展的各项体育活动,并接受专业教练员指导的权利;享有参加由本沙龙举办的各种聚会,并享用由专业营养师配制的保健膳食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邀请与其挂钩的运动队(员)出席企业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分团体会员会费与个人会员会费,会费全部用于本沙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有遵守各体育场所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有承担并完成本沙龙分配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经费第十六条:经费主要来源会员会费、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等。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由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监管,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修改权、解释权归属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上海企业家体育健身沙龙 2001年1月10日 附:沙龙暂定开展项目: 1、网球;2、羽毛球;3、乒乓球;4、桌球;5、高尔夫球;6、游泳;7、射击;8、武术;9、马术;10、健身(美)操;11、体育舞蹈;12、钓鱼;13、摩托艇;14、及其他体育休闲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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