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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室内设计师协会
释义

上海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科协批准成立的以上海室内设计师为主体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证字第0022号)。英文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TERIOR DESIGNERS,简称SHAID。

协会简介

宗旨与任务

本协会是上海市一级协会,协会的宗旨是:以团结上海室内设计师,促进室内设计学术研究,提升室内设计水平,推进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增强室内设计师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巩固和扩大上海室内设计师在全国的影响为己任,紧贴上海室内设计实际,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作用,为上海广大室内设计师服务,为上海广大装饰设计企业服务,为上海广大消费者服务;作为政府联系室内设计师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的另一重要职责是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参考,协助政府加强对装饰设计企业、装饰设计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资格认证,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研发与应用,促进上海装饰设计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协会会员

上海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业绩和影响力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晋级为资深会员;在本协会之业务领域作出突出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申请入会须具有相关资质证明,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会刊与网络

上海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的会刊是《上海室内装饰》,网络媒体是上海室内设计网,两大媒体旨在传播室内设计文化、普及室内设计理念,为广大室内设计师提供一个展示才华与相互交流的平台。

上海市室内设计师协会(SHAID) 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上海的室内设计行业服务,并以较高的专业标准、专业发展、专业责任及专业沟通来促进行业的发展。进入2006年,SHAID成功加入亚太空间设计师联合会(APSDA),更与海内外室内设计专业协会联手合作、齐心协力,为在国内、国际间推动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推广先进室内设计文化与行业实践而奋斗。只有上海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会员才有资格在其名衔中使用SHAID的名称及标志。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魏敦山 来增祥 薛文广 程建新 

会 长 郑家和    

副 会 长 束 军 陈忠华 胡剑虹 张 旭 

 冀晓勇 梅 青 刘 铭 孙秀玲 

秘 书 长 束 军    

副秘书长 张 龙 张荣欣 沈义斌 陈燕华

加入协会

会员入会手续:

(1) 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2) 填写入会登记表

(3) 提交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复印件、证件照片两张等相关资料

(4) 材料存档

凡有意加入该协会的室内设计师,请到办公室登记,并索取入会表格,或在网站上下载入会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寄到本会秘书处。

一、 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专业会员,第二类为普通会员。

1. 专业会员

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二年以上的专业室内设计人员,或已取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评定的助理室内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室内设计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专业会员。

2. 普通会员

凡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生产经营、科研教育、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普通会员。

二、 个人申请加入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须填写《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三、 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四、 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个人会员,由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批准并颁发《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会员证》,会员可行使“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会员”或“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专业会员”名衔。

五、 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领导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利,执行协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室内设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YANGPU)ASSOCIATION OF INTERIOR DESIGNERS 缩写:SHAAID或AI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景园设计的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团结杨浦区室内设计人员,联系国内外室内设计师,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增强自律、规范市场、优化服务,把协会建成室内设计师这个特定艺术工作者职业群体的家园。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上海市杨浦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上海市杨浦区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学术研究、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合作协调、资质评审、行业管理、推广运用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具有室内设计师的从业资格;

(四) 遵纪守法的公民;

(五) 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批准加入;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领导人的权利与义务

领导成员的权利:

1、以协会领导人的身份参加相关的社会活动;

2、在个人的名片、自营企业的介绍中冠以协会领导职务;

3、除可参加协会面向全体会员举办的活动、享受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外,还可参加协会组织的领导人会议、聚餐、访问交流、旅行、参观考察等活动。

4、在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协会领导人》栏目刊登其肖像,并设计制作个人网页,介绍其著作、作品、企业等。

5、拥有共同监管协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将共享协会创造之福利的权

利。

6、享有被协会表彰或举荐的权利,享有从个人为协会创收的收益中优先获得奖励的权利。

领导成员的义务:

1、自觉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的义务;

2、积极主动为协会工作的义务;

3、每年如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会长:2万元/年 副会长:1万元/年

秘书长:1万元/年 副秘书长:5千元/年

专业委员会主任:5千元/年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3千元/年

4、积极为协会筹措经费的义务。

5、按时参加领导人会议和有关会员会议的义务。

6、维护内部团结,促进协会发展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

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发起人束军同志担任。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执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协会宗旨

团结室内设计人员,联系国内外室内设计师,沟通信息,开展学术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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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6: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