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物流学会 |
释义 | 简介上海市物流学会(前身为上海市物资经济学会,成立于1980年9月),是由本市从事物流教学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物流实践与管理工作的物流、商贸企业的专家、学者和经营者自愿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流理论、物流管理和物流科技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学会的宗旨是:最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物流业务、物流管理和教研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探索研究,为提高我国物流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加强国际间的物流技术交流,实现流通现代化服务。 上海市物流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开展物流、商贸的企业为单位会员;从事物流教学,研究和物流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者为个人会员。 本会秘书处设置:办公室、学术部、法务部、咨询部、培训部、《上海物流》、《上海生产资料价格信息》编辑部。本会还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学组、俱乐部、沙龙与小组。 章程总则本会的名称:上海市物流学会。英文名称:SHANGHAI LOGISTICS SOCIETY缩写:SLS。本会是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理论、物流管理科学与实践的全市群众性学术团体,由本市从事物流教学、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物流实践与管理工作的物流、商贸和生产企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物流业务、物流管理、物流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我国物流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促进流通现代化服务。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北京东路255号502室。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本会的主要任务:围绕物流理论和实践进行学术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物流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组织和交流物流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物流理论、管理和技术的不断普及和提高;采用各种形式,提高物流队伍整体素质。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物流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论坛,科学普及、培训咨询、物流企业评估和编辑出版有关物流书刊、资料。本会的活动原则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本会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物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的单位。个人会员应具有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以及具有讲师、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者。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是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制定会费标准;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的入会费和每年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上级及挂靠单位拨给的经费及政府资助; (四)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和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财产清册。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发生分立、合并的;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9日上海市物流学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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