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物流协会 |
释义 | 简介上海市物流协会是在成立于1993年3月的上海物资流通行业协会的基础上改组重建的。协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本市商贸流通和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主要业务:咨询服务、信息交流、行业统计、会展招商、专业培训,以及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资质审核等。协会出版刊物《现代物流业发展动态》、《上海物流》。 章程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上海市物流协会(英文全称:SHANGHAI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SLA) 第二条 本会为本市物流与商贸流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系统、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物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充分发挥上海的地域优势和物流资源优势,立足上海,联合长江三角洲地区,辐射全国,走向世界,从而为推动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行业指导单位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贯彻国家和市政府关于发展物流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产业利益的事项和企业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参与有关物流业发展改革以及与物流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研究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加强物流行业管理。组织和举办现代物流经济理论与实务研究、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现代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制定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必要时可代表行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也可对本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以及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物流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证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行业评估论证、职称认证,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评审等工作。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职称认证、技术咨询、法律援助、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品牌等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交流活动,积极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与国内外物流行业的交流合作,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商机。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编辑行业会刊、年鉴、资料和专业书藉,为会员提供服务。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交流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企业的文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调研、人才培训、咨询服务、会展招商,举办论坛,编辑刊物,推荐名优品牌,信息技术交流等(涉及行政许可证,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联合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济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会员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理事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的权利;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并可志愿提供资助。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也没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秘书处同意批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确立年度工作任务和活动方针;(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理事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专职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除名;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根据会长的提名或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十一)通过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专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专职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专职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专职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可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是: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包括入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原则上每年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也将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5日上海市物流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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