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又名“上海市企业文化促进会”,成立于1984年12月1日,是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市民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简介学会成立至今,经历10届理事会,现任会长王仲伟,常务副会长朱匡宇,副会长翁铁慧、孙熙宁、吴建融、李民权、张金康、鹿金东、施南昌、史丽雯、汪兰洁、马春雷、张静,秘书长徐正初。现有团体会员单位260多家,覆盖全市城区社区各行各业,按团体会员单位的性质、规模分为委办组、区县组、集团组、企业一组、企业二组、机关组、事业组、区县企业组、街道组。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努力探索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市民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客观规律,提高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为上海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本着“以基层为主,以当前为主,以应用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上海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大局,联系行业、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结合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了一系列专题研究。在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理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再就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新世纪的企业文化建设、市民心理健康服务等领域的研究中取得了积极成果, 出版了系列研究专集。以理论联系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研究成果,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文化建设服务,取得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丰硕成果。 本会创办了专业性内部刊物《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通讯》,刊物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贴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宣传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理论动态,积极推介基层思研会的研究成果以及有质量的研究论文。本会还开设了“新视界一一思想工作与企业文化网”,在深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同时,又增加了一条推介研究成果、交流工作经验 的快捷渠道。 进入新世纪,本会要进一步加强全市思研会组织的网络建设,加强对全市各行各业各区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的指导,提高研究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机制,不断调整充实研究队伍的力量,形成专兼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互补的高质量的研究队伍,努力开创上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新局面。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同时使用“上海市企业文化促进会”名称。 第二条本会是从事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市民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研究和发展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为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结合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实际和干部群众思想实际,开展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市民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着力加强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挂靠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高安路17号。 第二章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继承发扬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组织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调查了解社会群体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交流、推广新形势下基层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内外有关社会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增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引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评估发布,命名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展示企业文化建设成果,打造上海企业文化品牌,组织开展企业文化培训辅导、咨询认证服务工作,促进上海企业文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三)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开展市民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调适方法,提高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在有条件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辅导站点,为市民心理健康提供服务,更好地协调人际关系,化解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员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策和应用研究,推动经常性、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上海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五)编辑、出版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市民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刊物和文集,办好相应的网站。 (六)参加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组织的有关研究活动,加强同各省(区、市)的横向联系,学习借鉴兄弟地区的先进经验,组织相应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学习发达国家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和心理健康服务的有效做法。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经验交流、评估发布、咨询认证、培训辅导、科学普及、编好刊物、办好网站。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研究团体,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文化团体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 (二)大中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三)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的专业性研究组织 (四)基层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 经有关区县、委办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和社科研究单位、大专院校推荐,本会聘请特约研究员。 第十一条入会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接纳通知书》,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接纳通知书》。 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会长会议(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会长会议(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会议(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会长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会长会议(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长会议(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会长会议(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会议(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会议(理事会)审批 (四)向会长会议(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理事长)和会长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内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长会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与任务 (三)负责联系各团体会员 (四)组织研究活动及评估和发布活动 (五)编辑《新视界》会刊和办好《新视界》网站,汇编研究成果及资料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顾问若干人,聘请市有关领导同志、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研究领域资深专家等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会长会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应由会长会议(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7月14日第十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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