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盆景赏石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盆景赏石协会是一个经过政府部门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以弘扬海派盆景,研究赏石文化为宗旨(前身为上海市盆景协会),成立于1962年lO月,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盆景行业群众团体组织,至今已有46年的历史。目前有来自上海各行业的会员600余人(市区)。 . 协会平时多注重活动,用活动来凝聚会员,用活动来锻炼队伍,用活动来提高水平.除了开办各种学习班外,还每周进行讲课交流活动和外出考察参观,使广大会员学有内容,干有目标,既为社会培训了专业人才,也提高了广人会员的业务水平.在各项活动的推动下,协会学术气氛浓厚,参加活动、听课交流人数不断上升。为充分发挥协会的平台作用,几年来协会还出版了“盆景专著”、“画册”、“海派盆景赏石”报、“海派盆景赏石”杂志等,还协助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盆景赏石分会出版各类丛书。 . 至2007年止我协会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展出30次,(不含本地各种展览),共计获奖394枚。 会员管理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协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如下: l、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高尚,学习认真。 2、 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爱好盆景赏石艺术,并对盆景赏石制作栽培具有一定的基础。 4、 积极参加盆景赏石艺术理论研究,认真实践,勇于探索。 入会人员或团体应由本人或团体提出申请,有会员两人介绍,组织审核,并经理事会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有退会自由,如违反会章,根据情况可劝其退会,对犯有严重错误,有损本会声誉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会籍,被剥夺国家公民权者和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团体,自然取消会籍。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会员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分配任务。 4、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提供盆景赏石展品,撰写学术论文以及参加培训讲授等活动。 5、 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对二年无故不交纳者,即认作自动放弃会籍。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l、 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 2、 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3、 获得本会技术信息资料、出版物等。 4、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6、 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会员有同时参加其他学术团体的自由。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市盆景赏石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坚持匹项基本原则为基础的由盆景赏石艺术研究者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专业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受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协会应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坚定不移地执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为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作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和任务 1、 团结和组织广大盆景赏石艺术爱好者,提倡学术民主,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为繁荣发展我国的盆景赏石艺术事业,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达到新的水平。 2、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举办盆景赏石展览,举办各种讲座和技术培训班,培养具有科学知识和艺术才能的盆景赏石艺术研究人员,壮大我们的队伍。 3、 编辑和出版有关盆景赏石艺术、栽培技术,以及报导外地盆景赏石艺术的创新和动态等资料,积极开展技术咨询业务工作。 4、 组织本市和外省市盆景赏石艺术团体进行技术交流,在对外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吸收国内外盆景赏石艺术的先进知识和经验,在研究和实践中提高专业水平。 5、 业务范围:观摩展览、技艺培训、咨询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协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如下: l、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高尚,学习认真。 2、 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爱好盆景赏石艺术,并对盆景赏石制作栽培具有一定的基础。 4、 积极参加盆景赏石艺术理论研究,认真实践,勇于探索。 第六条入会人员或团体应由本人或团体提出申请,有会员两人介绍,组织审核,并经理事会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自由,如违反会章,根据情况可劝其退会,对犯有严重错误,有损本会声誉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会籍,被剥夺国家公民权者和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团体,自然取消会籍。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会员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分配任务。 4、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提供盆景赏石展品,撰写学术论文以及参加培训讲授等活动。 5、 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对二年无故不交纳者,即认作自动放弃会籍。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l、 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 2、 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3、 获得本会技术信息资料、出版物等。 4、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6、 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会员有同时参加其他学术团体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 2、 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计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4、 选举新的理事。 5、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6、 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其职权是: .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2、 制定工作计划。 3、 协商产生会长、付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 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5、 研究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建立,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聘用。 6、 研究决定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7、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下设机构: 1、 组织秘书部。 2、 技术开发部。 3、 市场运作部。 第十四条理事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请有专长的专家作为协会顾问,对本协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学者,本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为名誉会长。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咨询服务收入。 3、举办培训班学费收入。 4、个人和团体资助。 5、领导机构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协会的终止须经由会长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立终止后的财、物清算工作小组,做好终止的善后工作,并承报上级部门,按国家社团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协会所有财产均由上级领导组织清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协会和会员进行一切活动,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法令、条例、税收等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章程有未尽事宜,可按本条上述程序进行修订。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亦同,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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