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创建于1989年2月,其英文名称为:SHANGHAI DRINKS ASSOCIATION(缩写:SDA)。它是由上海市专门从事酒类生产和经营相关的企业及有关酒类科研、教育等单位自愿组织的跨部门、跨系统的行业组织,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批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协会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 协会依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指示精神,于2002年4月组织召开了第三届会员大会,经民主选举组成了第三届理事会,协会领导全由各企业的领导者担任。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72家,涵盖上海市啤酒、黄酒、葡萄酒、白酒、老白酒、配制酒、洋酒等所有酒种的生产企业和部分酒类经销商,其中酒类生产企业占上海合法酒类生产企业的50%,包含了国有、三资、私有、股份合作等性质的企业,其会员企业的产量占全市酒品产量的95%以上。 由上海市科技委员会批准,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设立酿酒科技咨询服务部,聘请国家级高级工程师、教授、博士后、国家级评酒员等专家为咨询顾问,为行业及国内外各界提供有关酿酒方面的科技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服务。 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还设立了上海市酒类价格协调委员会,由上海市物价局指导,负责协调各酒类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进入上海市场的酒类价格。 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主办及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酒类展会、酒类产品营销、酒文化、学术交流、产品鉴定、中介服务、信息发布、市场调研等活动;定期发行《上海酿酒简讯》;培训及考评酿酒生产技术的专门人才和感官品评人才。 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接受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委托,定期进行全市酒类行业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负责《中国酒业年鉴》上海地区内容的编写。 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是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与各酒种协会、各省市酿酒协会、教育、科研、新闻媒介以及驻沪外国领事馆、商贸办事处、国外协会驻沪办事机构等有着密切、广泛的联系。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英文:Shanghai Drinks Association)是在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上海地区依法从事酒类生产、经营和相关的企业自愿组织的行业组织,是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拓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内外交流,推动酒类行业的发展,繁荣酒类商品市场,为会员企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组织、服务、推动各方面的合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学习和贯彻中央和上海市有关酒类专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第五条 组织研究向中央和上海市有关领导部门提出发展酒类专业的规划和建议。 第六条 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调查搜集上海市酒类专业的先进技术、经济情报资料,组织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介绍企业管理和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新经验,促进企业之间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 进行市场预测,提供信息,促进地区间、部门间以及其它行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并积极组织和推进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组织本行业的技术力量,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条 组织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卫生状况、包装装潢等进行检查、评比和交流活动,对于优秀的成果,由本协会或推荐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组织贯彻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企业执行酒类专卖有关法规和规定,对违规的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谴责,并监督和帮助其纠正,对屡犯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提出关于制定、修订本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的建议。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间的交流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 第十四条 组织和协助(本)行业的生产、科研、教学单位进行人才培训,提高全行业(干部和职工)的生产技术、管理和营销水平。 第十五条 出版专业刊物,介绍、推广本行业中的生产、科研、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动态和成果。 第十六条 利用协会网络平台,发布行业信息,构建信息交流系统,开展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和网络化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外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第十八条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向政府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意愿,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为酒类企业及相关企业提供指导、咨询、信息、培训和市场推介等服务。并按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调处理行业内外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上海市地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和教育有关啤酒、白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老白酒、洋酒、酒精和其它酒类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享有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可以要求本会对单位生产、科技、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协助解决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向本会报告生产、科研、教学、经营管理等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经验; (三)自觉遵守、维护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反对和抵制违规违约的行为; (四)维护行业团结,服从、照顾整体利益,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开,其名额分配和产生方法由理事会民主协商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会章程,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研究或决定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对外代表本协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增加、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审核批准会员的加入和决定会员资格的终止; (三)制订工作计划; (四)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建立,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的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是向理事会负责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其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制订工作计划; (三)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法人按实情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机构,并适当配备工作人员,人员来源由会员单位借调或聘任。常设机构人员的行政和供给关系在原单位,政治和生活待遇不变,工作补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本会需终止时,终止程序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会活动的意见,报会员代表大会确定通过后,经上级领导批准,并报上海市社团局办好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一)本会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安排; (二)终止后的结余经费和本会购置的财物,归挂靠单位。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 (三)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 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五) 经费存款的利息收入; (六) 其他正常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费用开支,本着勤俭办会的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开支项目有: (一) 为实现任务开展活动的费用; (二)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三) 日常办公费用; (四) 其他所需正常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施行,解释权属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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