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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
释义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SMCA),成立于1988年11月,是上海及周边地区的金属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和相关材料设备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现拥有会员600余家,其中从事设计科研30余家,建筑钢结构330余家,材料设备200余家,幕墙及楼梯结构30余家。二十年来,协会在广泛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组织编制钢结构技术标准,参与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市优质工程“金钢奖”的评选体系,培育上海钢结构品牌;开展钢结构人才培训,提升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钢结构成果展览会,出版会刊、每周资讯,为会员搭建学习、交流和互介平台;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等诸多工作中认真履行了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职能,为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协会地址: 上海市水电路839号4楼

邮 编:200083

协会章程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草案已经2010年6月11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SM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为上海地区从事金属结构设计、制作、安装、相关材料和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进沪单位),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立足市场,面向行业,推动技术进步、倡导诚信经营,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为繁荣金属结构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在上海市及协会会员单位业务所涉范围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对本行业提出的要求,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落实。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优、行业统计、质量评估、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国内外交流和合作等。

1、开展行业调研,组织编制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规划;反映会员要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统计、编制行业定额、测算行业成本价格、进行行业价格协调,促进公平竞争。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4、参与金属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组织钢结构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设计、科技成果、配套产品的推荐和评比工作。

5、参与有关金属结构国家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参与和组织地方性行业性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

6、举办和组织国内外行业性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

7、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搞好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8、建立健全行业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特邀)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金属结构行业的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2、国内外著名的钢结构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人士以及对协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凡符合条件的,经协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特邀);

3、承认本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一经除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名誉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6、根据会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7、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监督其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任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1.4.5.8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个人因工作变动而离任,其个人常务理事资格自然终止,并应由原派出单位调整。调整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参与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会长会议制度,讨论协会重大工作,提出协会工作方针。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熟悉行业业务,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开拓、创新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二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和督促秘书处工作;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建立经济实体,由会长主持会议讨论决定。经济实体的建立程序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工作,在秘书处管理下操作。经济实体的章程须经会长或会长主持会议审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别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注销后,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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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