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
释义

商会概况

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成立于2004年8月3日,2006年12月经市工商联批准,更名为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她是在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的指导下,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照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按照《中国工商联章程》规定组建的上海市工商联下属的二级组织。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属非营利社会组织,初始发起会员单位68家,分布于全市19个区县,占全市民营房地产企业总数的25%;总注册资金占全市民营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总数的50%以上;从业人员近万人,占全市民营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三;每年在建房屋2500多万平方米左右,竣工量近千万平方米。经过三年的发展,目前会员单位已达150多家,去年又成立了精装分会,会长是仁恒房地产集团副总裁戴钢。

在2004年8月3日的成立大会上,世茂集团董事长许荣茂当选为商会会长;经纬置地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经纬、复地集团总裁范伟、大华集团董事长金惠明分别当选为执行会长;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卢铿先生等14人当选为副会长,王岳祥等15人当选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2004年11月3日,商会召开了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上进一步明确了商会工作要体现为民营企业服务,维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宗旨,同时下定决心,加强与国内国际住宅产业行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努力做好做大做强商会,逐步把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办成住宅产业行业中影响力大的、全国走在前面的商会。

商会主要工作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权并做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以去年为例,商会有针对性的举办了5次沙龙活动,4次大型论坛,3次接待国外大型代表团,4次大型活动,3次维权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去外地进行投资考察,还每两个月出版一份房产商会刊,每两周出版一期房地产信息。

三年多来的商会活动,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由商会主办,亿威豪公司协办的房地产国际投资论坛,请来了德国、美国、新加坡、荷兰、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巨头,与我们会员单位一起举办了三天的面对面接触,会上了解到企业如何运用国外基金,如何与国外基金衔接,除此,我们还请了5大商业银行和近10来家兴业、浦东发展银行等地方和民营银行,与会员单位举行酒会,面对面交流贷款中的情况,深受银行和企业家的好评。

树企业品牌、把商会做好做大做强是商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年多来,由我们商会和精装分会、市消保委一起举办的上海市装修房满意度调查活动,深受社会和行业的关注,当调查结果群众满意度为71.9%的数字向新闻单位公布后,上海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都以头版或以较大篇幅刊登在第二天报纸上。电视台也作为重要新闻播出。在这次活动中,世茂集团、仁恒集团、万科集团等会员单位的楼盘都得到高分推展。

为企业维权,也是商会的责任。前年三月份,由市房地局和工商局在网上征求意见的新的预售示范合同文本一出台,我们分会会长戴刚和分会秘书长袁立军立即组织分会会员单位研讨这一文本,并提出了意见,当分会与商会沟通后,商会举办沙龙,请会员单位再进行研讨,提出13条意见,上报给市工商联、市委办公厅、市建委、市房地局和市工商局,引起了多方注意,后由市委办公厅去电市房地局,市工商局领导也表示暂不出台,要好好调研,商会 有三条意见被写进了文本。还有,去年有一家网站,三家媒体,报道了上海有42家房产企业成立不降价联盟,还说发表了宣言,此事惊动了北京和境外媒体,后经会长和执行会长范伟的要求,秘书处进行了调查,并向新闻单位否定了这一谣言,解放日报、上海证券报、电视台,事后报道了商会否定这一事情的新闻。

日前,商会举行了第二届会员大会和理事大会,原会长许荣茂任名誉会长,选举范伟为会长,季宝红、周星增、陈伟峰、屠海鸣、许世坛等24人为副会长。

实践证明,商会服务工作越做越好、内扩外联面越做越广,凝聚力也随之增强,会员队伍不断壮大。不久,商会和长三角地区商会还要成立长三角商会联谊会,做到商会之间资源信息共享,让商会越做越好,越做越大,越做越强。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住宅产业、推动产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业商会,简称: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是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四条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住宅产业同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行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上海市与各地住宅产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2、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大力发展有企业特色的名优产品,谋求企业联手共同发展;

4、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合作;

5、争取与国外及港澳台的民间商会、企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在引进资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合作与交流;

6、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节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以生产、经营住宅产业为主的企业和住宅设计等单位;

2、团体会员:住宅产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3、个人会员:在住宅产业中具有权威性的企业生产经营者和投资者,住宅产业中的高级技术人才,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章程;

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是住宅产业生产企业、住宅产业相关辅助企业及经销商。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商贸信息等各项服务;

4、有权提请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有权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和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教育无效,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免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任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商会决策机构成员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协调工作;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4、负责处理本商会的其他事物。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济来源:

1、会费;

2、服务收入;

3、资助和捐款;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本会各项活动的费用;

4、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或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实施。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3 6: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