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
释义 |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是上海市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的办法,共有21条。该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以上海市市长令的形式发布,并于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法规名称: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施行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详细条款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防办的指导。 本市规划、财政、电力、公安、通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经费)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建设规划)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结合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区、县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第七条(设置点的确定)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和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点。 在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区、县民防办应当报市民防办,由市民防办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安装、保障) 防空警报设施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电力线路、通信信道、无线电频率等,电力、通信以及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优先保障。具体保障方案,由市民防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验收)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后,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标志)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在防空警报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报送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防办审批;市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承担防空警报设施的重建费用。 第十二条(维护主体和要求) 市和区、县民防办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 (二)巡查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情况; (三)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保养; (四)更新防空警报设施的零部件。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检测) 市民防办应当定期组织电力、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线路、通信信道、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进行检测,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警报信号的发放权) 因防空警报试鸣等原因需要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市和区、县民防办在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决定作出后,应当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并通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相关单位协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相关单位协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市民防办会同市通信管理部门和市文广影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警报试鸣日期和警报试鸣实施) 市政府在每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防空警报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市民防办应当会同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政府在确定的区域内具体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第十七条(调试发放警报信号) 安装、迁移、更新防空警报设施,需要调试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区、县民防办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用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三)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或者占用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建设情况上海市防空警报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得到快速发展,网点布局更加合理,控制手段更加丰富,管理使用更加规范,覆盖率、统控率、完好率稳步提高,防空警报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防空警报网规模创全国之最。目前,全市防空警报器采用电动电声相结合、固定机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网。警报点的设置上,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特点,采用点面结合、高低结合和疏密结合的布点原则合理设置,警报音响覆盖率大大提高,音响覆盖率95%以上。同时,为加快建设适应上海城市发展特点的新型民防警报系统,正在积极研发具有防侦察、抗干扰、覆盖广、抗毁能力强、室内外通用等特点的防空防灾警报发放系统,推进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防空防灾警报和应急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多种手段发放警报信息的综合警报发放系统。 防空警报控制系统全国领先。采用无线、有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全市防空警报控制,控制方式技术先进、稳定可靠。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范有序。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以上海市市长令的形式发布,并于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明确市和区县民防办是管理维护的主体,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各警报设置点的警报设备得到全面的维护,设备完好率达到99%以上。 警报试鸣规模逐年扩大。“十一五”期间先后进行了3次大范围的警报试鸣。2007年组织沿海5个区县、2008年组织全市防空警报和2009年组织全市防灾警报试鸣,警报完好率和音响有效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从5个沿海区县到全市范围的警报试鸣,从数百台到上千台的警报试鸣,从防空警报到防灾警报的试鸣,规模逐年扩大,内涵逐年丰富。市民对防空警报的认知能力逐步提高,民防的影响力与日俱增。通过警报试鸣,有效贯彻了国家相关法律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检验了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程度,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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