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领导,由上海市社团局管理,由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的相关单位组成。截止2010年5月底已有160家会员单位。2003年11月12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沪经规(03)692号文批准成立上海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2004年1月9日,协会举行第一次大会宣告成立。2004年2月11日,上海市民政局以沪民政字第1025号文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50177891-0。《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业经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沪民社登[2006]255号文)。2006年更名为《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沪民社登[2006]255号文。 本协会是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坚决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韩正市长关于行业协会要“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指示。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专业技术交流及科技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织造材料工业的发展”。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信息服务、四技服务、科技创新、专业培训、质量评定、编辑出版、会展招商等。协会办有网站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并编印《长三角非织造通讯》。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选举产生会长及副会长。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会设有专家委员会。本协会现任会长兼法人代表刘红国,秘书长向阳。 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真诚欢迎非织造材料企业及各相关单位参加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基本条件为:持有正式营业执照,并从事非织造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并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的权利为:会员可参加本协会召开的会员大会,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以及各类信息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监督权;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的义务为: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报表。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办理入会手续:向本会领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填写并盖章后邮寄或传真至本会,由秘书处审定。凡被接纳入会者,由本协会正式发出通知,凭通知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凡无正当理由二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将予除名。 本会地址:上海市平凉路1398号商务楼617室 大事记2008年协会大事记 1月20日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与全国非织造科技信息中心内刊合二为一。2008年第一期(0446号)1月20日印发。 1月25日协会一届十次理事会于2008年1月25日上午在上海国际家纺园四楼会议厅召开。协会诚邀一贯支持我协会工作的经委、社团局、工经联的领导、老专家及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及部分理事参加迎春茶话会,共谋2008年非织造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2月13日刘会长等领导来协会视察工作。共商协会换届及08年工作。园区许总等领导来协会,共商2008年互动共赢的发展战略。 2月18日启动了继续在长三角非织造行业内开展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认证申报及评审工作 3月15日参加行业协会3.15咨询服务活动。黄浦区副区长,区经委副主任及市工经联胡云芳,孙环葆,邹国华等领导到活动现场。由协会牵头,上海枫围无纺布有限公司为参加此次活动的各行业协会咨询台提供的兰色无纺布。 4月3日协会常务副会长刘红国与副会长童勤荣赴韩国考察,专门拜访了亚洲最大的化纤制造商“Huvis(汇维仕公司)”,并进行了业务洽谈,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4月7日解放日报第七版刊登记者采访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的文章:行业协会跨区域合作正在走向深入。政府以外,长三角合作“第二平台”渐行渐近。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是第一个以“长三角”命名的区域性行业协会。该协会办公室的曾健向记者介绍:“非织造”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纺织技术的新型纤维制造技术,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非织造材料研发生产的重要基地。目前这里拥有近千家企业,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达490多家,正在形成多个产业集群。但这些企业以往缺乏组织和信息指引,没有完整的技术标准,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日益严重,造成企业产能提升却效益下降,行业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束缚。在行业内企业的一致呼吁下,苏、浙、沪三地的社团登记部门几经协商,最后形成共识,同意将上海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更名为“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协会的工作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区域。 5月8日协会联手上海国际纺织品产业园举办“非织造新材料及高性能纤维展贸中心暨产业集聚说明会”,鹏欣公司许总经理到会作了仔细介绍。来自本市及江苏、安徽、江西的18个企业的老总参加了会议,并饶有兴致地实地考察了上海国际纺织品产业园内非织造新材料展贸地块。 5月14日刘会长等领导来协会视察工作。共商换届工作。接到市工经联通知:1各单位要做好安全稳定工作。2了解并关心所属单位有否职工、家属在四川地震灾区。3.有情况及时报市经委组织人事处 5月19日协会党员去市工经联缴赈灾款。 6月2日收到市工经联党委“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并及时向党员进行传达。 6月20日上海市社团局同意我协会延期换届。 7月5日秘书长向阳,殷金龙等一起到杭州工经联拜访。 7月7日2008年7月7日(星期一)在西安举办以“自主创新,发展企业”为主题的第十三次企业家沙龙活动。刘红国、冯国平、鲍志洪、童勤荣副会长,秘书长向阳,殷金龙等参加了此次沙龙活动。 7月16日文汇报社记者来协会采访。 8月6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延期手续。 8月11日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行业部范岚岚,《今日财富报》策划部总监郭素强来协会指导工作。 8月21日过专题党组织生活。 8月22日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在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召开会长扩大会议.会议内容:1.学习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2.讨论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下一步工作目标。3.协商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换届工作的具体事宜。 10月16日杜晓航副市长为团长的辽宁抚顺市经贸代表团一行九人访沪,与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的30多名企业家举行洽谈,共商非织造材料工业发展与相关精细化工项目合作方式、共谋又好又快发展大计。 11月5日新材料协会秘书长徐龙敏等三人来协会传经送宝。 11月6日协会专家委员会评出16只协会优秀推荐产品;今年协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委员会评出高级工程师3名(其中2名江苏),10名工程师(上海),8名助理工程师(上海)。 11月13日会长会议在江苏太仓的江苏中联地毯有限公司举行。会议基本上同意秘书处的汇报内容。同意在11月28日召开理事会及会员大会。会后参观中联地毯有限公司产品陈列室。 11月17日服务企业——为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名牌产品提供统计数据。 11月28日48家理事单位参加一届十一次理事会会议。116家会员单位参加第二届会员大会。会议通过了第一届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修改了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选出53名理事,16名副会长,刘红国先生为协会第二届会长。向阳为秘书长。 12月12日上海商报刊登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消息。 12月16日参加市经济团体联合会行业协会会议。听取蒋以任,胡云芳,孙环葆传达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12月17日寄《关于开展企业技术、质量管理培训及咨询服务的意见征询函》。 12月18日参加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非织造材料工业50周年庆祝活动。 2007年协会大事记 1月8日 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迁至上海国际家用纺织品产业园新址办公。 邮政编码:200090 地址:平凉路1398号商务楼617室 1月22日 协会秘书处走访常熟伟成非织造成套设备公司、常熟市嘉盛无纺布有限公司。 1月25日 编发长非织文2007-01号《关于非织造材料技术标准项目》、长非织文(2007)002号关于《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拓展区域服务功能、建立产学研结合创新及信息平台项目》申请报告。 3月16日 参加市经委主办,市工经联承办的“推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试点工作总结暨第二批试点动员会在锦辉宾馆召开。本协会被确定为第二批试点协会。 3月23日 参加市工经联统计年会。 4月16日 召开一届九次理事会暨第十期企业家沙龙活动。并参观上海金熊造纸网毯有限公司。本次理事会暨企业家沙龙活动由上海金熊造纸网毯有限公司作东。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2006年协会工作总结及2007年工作计划;传达市工经联关于推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试点工作精神;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试点计划重点推进工作(统计及技术职称资格认证工作);及对行业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证工作条例(草案)讨论及批准等。 6月7日 在纺科院举办职称培训班,张家祥主持会议,徐镇讲课,向阳秘书长作报告,殷金龙副秘书长、曾健对职称评审材料的填表作了说明。 6月12日 秘书处赴江苏仪征、张家港久屹、海虞等会员单位进行职称评审上门服务。 7月5日 统计征询表发给上海佳斯迈威、上海亿龙、申达、汽车地毯厂、安德鲁、亿利德等规模较大的非织造企业。 8月1日 在浙江绍兴钱清镇永通度假村召开第十一期企业家沙龙活动,并参观越王集团绍兴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本次企业家沙龙活动由越王集团绍兴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作东。并邀请浙江工业经济联合会及上海工业经济联合会有关领导参加。东道主介绍企业发展现状及规划;及传递长三角联动发展政策;协会领导出访加拿大考察心得;IDEA07国际非织造材料展览会介绍;全国袋式除尘技术研讨会暨中国环保协会袋式除尘专业委员会成立廿周年情况汇报;非织造行业特别是水刺企业面临挑战与机遇等交流。 8月10日 为了适应长三角地区非织造材料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实现协会“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功能,使企业有关领导和技术骨干的技术素质得到有效提高,协会举办“针刺法非织造生产技术培训班”,特邀请了教授、专家及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主讲。得到会员单位的欢迎。 8月30日 协会组团赴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聘2008届大专毕业生。 9月24日 中秋节慰问协会老领导。 9月26日 协会非织造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委员会张家祥、向阳、杨金魁、童勤荣、卢翠璇进行首次工作会议,10名初级、12名中级、5名高级职称通过评审。 10月11日 召开统计员工作年会,告知各企业的统计员:“目前我们协会的统计数据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已进入全市数据库汇总系统,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各委办可以运用。”使会员单位的统计人员增进了工作交流。 10月24日 第十二期企业家信息沙龙在闵行区金燕大厦会议厅举行。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陈振浩出席并讲话。刘红国、戴华钟、鲍志洪、沈玉云、刘书平、童勤荣、朱广明、向阳副会长及近百位企业家出席。上海市纺织品商业协会会长赵美娣参加了本次的沙龙活动。大金氟化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坂上隆彦先生致辞,大金工业株式会社防水防油剂应用研究员原良辅先生主讲《“优尼恩” 防水防油剂在无纺布行业的应用》,协会副秘书长、上海意东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卢翠璇女士介绍《非织造材料防水防油后整理的发展趋势》,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高级审核员张存美女士介绍《管理体系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参观“优尼恩”技术中心,参观大金空调总装车间。 10月29日 协会协助上海枫围无纺布厂有限公司申报上海著名商标工作。 11月15日 参加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三届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 11月20日 法人代表刘红国来协会视察工作,随同来协会的还有副秘书长卢萃璇。 11月23日 协会率团去天津工业大学招聘2008届本科毕业生。 12月3日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陈振浩、行业部主任邹国华、办公室副主任沈赛英来协会视察“推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试点工作”。对我协会的统计、技术职称认定试点工作的成果予以肯定。 12月4日 协会非织造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委员会张家祥、向阳、杨金魁、童勤荣、卢翠璇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12名中级、6名高级职称通过评审。 12月6日 召开会长会议,浦康博、刘红国、冯国平、鲍志洪、周箭、童勤荣、孙玉云、向阳、刘书平、郑德明(代表)、计建中(代表)等参加会议。 12月7日 殷金龙副秘书长率团去郑州大学招聘2008届大学生。 12月12日 法人代表刘红国、市工经联原秘书长余正华来协会商量工作。 12月13日 参加市工经联在上海电气集团党校举办的“学习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 12月14日 参加市工经联在松江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会议”。 12月17日 参加市统计工作例会。 行规行约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保护非织造材料产业的声誉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规约的宗旨是:以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建立产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在长三角地区从事非织造材料及相关产品生产、科研、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规约》。 第四条: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规约》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正当竞争、优质服务,自觉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提倡诚实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原则。 第七条: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提倡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法律及职业纪律教育,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第九条:提倡协会内部团结、互助、协调、自律,顾全大局,发挥整体优势。 第十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尊自律、依法生产经营,完善协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在非织造材料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定,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熟悉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统计和网络手段收集国内外非织造材料的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标准、产品结构、价格、进出口贸易等数据资料,与本产业情况作动态比较,建立预警警戒线,以掌握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面对贸易摩擦,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速行动,及时积极应对。 第十三条:在非织造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符合质量标准的设计、工艺、检验标准或合同规定,进行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验收、内外包装及运输交货,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已通过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彻执行,使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同国际接轨。 第十四条:提升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严格按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监控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和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落实有关措施,接受安全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IS08000安全体系和ISO4000环保体系认证。 第十五条:按“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体系。提倡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作出的服务承诺,必须无条件兑现;认真、妥善处理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资助与监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反对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假冒或仿冒行为,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①在所有产品上,必须正确标明企业名称、产品成份、产地、型号、标准等级,并盖产品合格章,避免标识误导。 ②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本协会或其它非织造材料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持有的、为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商标、企业标记及名标记或近似商标、标记及名称,不损害他人的企业形象、产品形象。 ③不能借介绍产品之机或利用其它非正常手段,做有损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不恰当宣传,或有损其他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做好非织造材料及相关价格信息收集和发布,以及价格调研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优质优价,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价格欺诈、压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发生价格矛盾,应服从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各类信息,同时享有协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会员单位对外提供有偿信息服务,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本《规约》适用对象是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同时要求从事非织造材料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事业都能够自觉遵守。 第二十条:《规约》的执行情况,由上海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每年年终组织一次检查,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一条:对会员单位违反《规约》的行为,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内部通报、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开除会籍,并建议政府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非会员单位违背《规约》的行为,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予以教育制止,情节严重的,则向政府部门反映,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信访、申诉,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五章 协会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开展产业调查。结合产业实际,提出中、长期规划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在政府部门委托下,对本产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关、停、转、兼等进行前期初审和可行性咨询论证,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初审和论证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本产业开展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提出长三角非织造材料产品有关质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及组织科研成果的评估初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本协会范围内开展产品评优活动、企业评优活动,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创建放心行业。 第二十七条: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下,组织起草、修订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八条:组织推行服务规范,建立自助机制,组织本协会内部的质量、服务、监督、管理、检查、改评及评比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提升职工整体素质,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下,做好职工技术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组织本产业内外和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规约》经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规约》解释权属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长三角非织造材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Yangtze River Delta Nonwovens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SYN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及长三角地区从事非织造材料科研、设计、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专业技术交流及科技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及长三角地区非织造材料工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开展信息服务、四技服务、科技创新、专业培训、质量评定;接受委托承担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统计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制订;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评优、中介咨询、公信证明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必须是上海及长三角地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非织造材料的企、事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已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秘书处派员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 由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履行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及会长、副会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接受会员的参加,决定会员的除名;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辞退;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非织造专业业务,关心本产业发展,积极为本协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拿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5月12日一届七次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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