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商法原则 |
释义 |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1]。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下面笔者就从其确立依据、要义和立法表现三个方面对它进行一番新的认识。 一、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2]。 商法是原则是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交易简便,2 短期时效,3 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