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膳食营养补充剂 |
释义 | 膳食营养补充剂的定义“膳食营养补充剂”是以维生素、矿物质及构效关系相对明确的提取物为主要原料,通过口服补充人体必需的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达到提高机体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风险的目的,一般以片剂或胶囊剂等浓缩形态存在。添加了营养素或生物活性物质的传统形态的食品,如袋泡茶、软饮料、酒、乳品等不以补充营养物质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膳食营养补充剂。 特征理论基础膳食营养补充剂是以现代营养学、预防医学和循证医学等为其理论基础,通过调整人们饮食中各项营养元素或生物活性物质的摄入量发挥补充、调节作用,达到增强体质、改善机能、代谢平衡和降低疾病发生风险的目的。 健康声称普通食品身份的膳食营养补充剂可以遵循2008年卫生部颁行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营养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仅可以声称被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广告发布则需要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而营养素补充剂只能声称补充(特指)营养素。 原料特征膳食营养补充剂所用原料主要取自天然物种,也有通过化学或生物技术生产的安全可靠的物质,比如动植物提取物、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一般来说其所含有的功能成分的理化性质比较稳定,化学结构比较明确,作用机理得到一定程度的科学论证,其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达到管理的标准。 形态特征膳食营养补充剂主要以类似药品的产品形态存在,使用的剂型主要包括:硬胶囊、软胶囊、片剂、口服液、颗粒剂、粉剂等。包装形态有瓶装、桶(盒)装、袋装、铝塑泡罩板状等预包装形式。 与膳食补充剂的差异1、国度差异“膳食营养补充剂”是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经济下发展而来的一个行业名词;而“膳食补充剂”是美国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一个行业名词。 2、法律差异“膳食营养补充剂”在我国尚未成为一个法律定义,而是针对我国营养补益产业的实际情况,由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委托「庶正康讯」行业研究机构经过长期的调研形成的一个业内概念,并快速得到各方的认可;而“膳食补充剂”是美国的法定概念,是在美国实际国情基础上,在1994年10月总统克林顿签署《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DSHEA)》后,获得的正式的法律定义。 3、内涵差异从概念本身来讲,“膳食营养补充剂”在我国是一个横跨了保健食品、普通食品的产品集;而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则是一类区别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第三类产品。因此,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等同。 4、原料差异我国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的原料必须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素,或者构效关系相对明确的生物活性物质;而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则没有如此定义。 5、目的差异我国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目的是“提高机体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风险”,而美国的“膳食补充剂”的目的是“补充膳食成分”。 6、声称差异膳食营养补充剂”与“膳食补充剂”之间,在声称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如我国具有保健食品身份的“膳食营养补充剂”根据规定可声称“辅助降血脂功能”、“祛黄褐斑功能”等,而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则不能这样声称。 我国的“膳食营养补充剂”与美国的“膳食补充剂”除以上差异外,还存在诸多的差异,如产品上市的规则差异、标签使用的差异、消费习惯的差异等等,详见“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研究报告”。 相关定义营养与功能食品“营养与功能食品”是指:使用营养素、生物活性成分、益生菌或药食同源物质生产的,或添加了上述物品的食用产品;以及改变了天然食品初始营养构成的食品;食用这类产品以获得健康益处为必要目的,对特定的人群具有平衡营养摄取、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通常在产品标签上标明营养或功能声称。其区别于其它类别食品的最根本的标志是其独特的食用价值,即:通过饮食干预的方式发挥维护和增进健康的作用。 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是美国的法律定义,1994年美国国会颁行了《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将“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定义为:“它是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而非烟草),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如下膳食成分:维生素、矿物质、草本(草药)或其他植物、氨基酸、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而补充的膳食成分,或是以上成分的浓缩品、代谢物、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在标签上需要标注“Dietary Supplement”,可以丸剂、胶囊、片剂或液态等形态口服,但不能代替普通食物或作为膳食的替代品。 研究成果《2009’膳食营养补充剂(非直销领域)报告》 「庶正康讯」行业研究机构 《2011'膳食营养补充剂(非直销)行业研究报告》 「庶正康讯」行业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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