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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释义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即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经陕西省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发布施行。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的。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日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二)划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四)监督检查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平均工资

(五)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需求。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批准后7日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全省性报纸公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非本人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主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

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二、对现行我省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由原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宝鸡市陈仓区、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由原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高陵县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周至县,安康市旬阳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汉中市西乡县,商洛市商州区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类标准:(760元/月、7.6元/小时):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

二类标准:(680元/月、6.8元/小时):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榆阳区、定边县、靖边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

三类标准:(630元/月、6.3元/小时):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榆林市横山县、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

四类标准:(580元/月、5.8元/小时 ):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颁布日期:2010-5-18

执行日期:2010-7-1

2011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出台

陕西省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月增加100元,以切实解决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这是继去年7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一年内进行的第二次调整。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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