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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是由在山西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有企业会员500多家。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省内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国际经济合作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稳定新山西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的办会方针是:坚持民间组织、民主办会、会员办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为山西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XAEFI)。

第二条本会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山西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省内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山西省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的办会方针是坚持民间组织、民主办会、会员办会。

第四条 本会受山西省外经贸厅和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务工作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介绍山西省的投资环境。受省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山西投资提供信息、咨询。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调查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0、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1、办理政府有关部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会员交办委托的事项。

12、本会对地市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山西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山西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在山西设立的分支机构,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个人会员系指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

2、符合本会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

3、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国家宪法和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

3、支持本会开展工作,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缴纳首期会费;

4、经审核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通讯》上予以公布:

1、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一般应为专职,如会长为兼职,则需设专职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中企业会员代表应占到80%以上;秘书长应为专职或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得由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在职干部兼任,如确有必要,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需续任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多次不参加会务活动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协会任职者,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调换、增补部份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但每次变动人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但不能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六章 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联络会员、开展工作,本会在太原市以外的本省各地级市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暂定名为“办事处”。

第三十五条 办事处设专职或兼职主任一人,付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主任、付主任人选由各市外经贸局推荐,经同本会协商后,由本会任免。

第三十六条 办事处按照本会的业务范围,代表本会在当地开展工作。办事处由本会领导,同时接受当地外经贸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办事处须承办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办事处须按本会规定按期收缴本市会员企业会费,并全额上缴本会。

第三十八条 办事处的经费来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筹集。其中会费,由本会按当地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给办事处,作为办事处经费来源之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发。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4年3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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