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协会概述 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成立于1999年,协会的主管机关是山西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由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及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设有秘书处、办公室、会员部、宣传部、企划部、网站、化妆专业委员会、山西省美容抗衰评估中心。 ·基本职能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工作定位 代表行业利益、促进产业进步、提高民生质量、让我们的会员成为最好的企业 ·工作任务 发展会员队伍;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评优、推介和表彰;推广新技术和新成果;开展比赛、交流、培训与合作;举办专业用品博览会、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开展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常设机构秘 书 处:承办协会日常工作;负责吸收专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工作 培训考核部:组织行业评比、推介和表彰;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信 息 部:发布行业资讯及行业动态;负责星级美容院评定工作 市场策划部:负责各类大型活动的策划、宣传推广 行业发展部:大型活动组织工作的发动和落实 《美业商情》编辑部:负责《美业商情》的编辑和发行 《悦美》编辑部:负责《悦美》的编辑和发行 化妆专业委员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活动,推动彩妆艺术的普及和提高。 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美容抗衰评估中心:为美容院技术安全进行评估,解决美容院与客户之间的医疗纠纷,并出具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降低美容院的经营风险,为美容院提供技术咨询。 会员管理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会员入会细则 一、 根据《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 入会的意义: 1、是社会职务,也是行业团体的职务。 2、颁发入会牌匾,对外也是提高自己身份的证明,在消费者中提高了信任度,是行业公认的有公信力的企业。 3、扩大了企业的影响力,提升了企业的美誉度。 4、通过协会的平台,提供各种专业人才和专业团队;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并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也可以说是唯一的保护行业企业利益的组织。 5、可特惠或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评比、专业培训、企业联谊、沙龙、外出考察专业大赛等大型活动资格。 6、为企业组织校企见面优先为广大会员单位培养推荐专业人才。 7、借助协会的平台,认识业内更多的企业精英,可扩大交流范围,在交流沟通、倾听中成长。 三、本协会会员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四、申请入会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当地行业中具有广泛影响,声誉良好,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企业必须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3、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开展工作,能够积极为行业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4、具有奉献精神和合作理念,热爱行业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另:1)常务理事单位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 2)理事单位: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名。 注:凡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的研究人员、教授、艺术家、编辑、记者、医师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干部,以及对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五、入会流程及收费标准 填写申请——审核——交纳会费——成为会员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500元/年 1、会员牌匾一块、会员证一个 2、并赠阅《美业商情》全年刊物。《美业商情》将开辟专栏领土宣传。 3、提供1--3分钟左右市价1980元的企业介绍及名人访谈的视频拍摄,并在网上进行《山西省美容美发行业优秀企业展播》(在百度、优酷、协会视频均可搜索); 4、获得山西美协官方网站认证,录入山西省美容美发企业信息库。 5、可获得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评比、专业培训、等级认证、企业联谊、外出考察、美博会、专业大赛等大型活动资格。 6、优先推荐专业人才,网站免费发布招聘信息。 7、协助媒体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企业经营策划,法律援助。 理事单位: 会费1200元/年 1、会员牌匾一块、会员证一个 2、并赠阅《美业商情》全年刊物。《美业商情》将开辟专栏领土宣传。 3、提供1--3分钟左右市价1980元的企业介绍及名人访谈的视频拍摄,并在网上进行《山西省美容美发行业优秀企业展播》(在百度、优酷、协会视频均可搜索); 4、获得山西美协官方网站认证,录入山西省美容美发企业信息库。 5、可获得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评比、专业培训、等级认证、企业联谊、外出考察、美博会、专业大赛等大型活动资格。 6、推荐专业人才,网站免费发布招聘信息。 7、协助组织活动、策划,企业经营策划,法律援助。 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1、会员证一个 2、入选山西省美发美容业人才库,获得山西美协官方网站认证。 3、可获得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专业大赛等活动资格。 4、网站免费发布求职信息,优先推荐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 XI HALR DRSSING &BEAUTY ASSOCIATION,缩写为SXBHA。 第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商务厅,挂靠单位是省饮食服务公司,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山西省民政厅。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是美发美容化妆行业群众性专业组织,是由从事美发美容化妆操作、管理、教学、技术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美发美容理论和行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美发美容技艺交流,介绍美发美容科学知识、培养美发美容技术人才,为发展美发美容事业、美化人民生活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人员精干,办事求秩序,服务求质量。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规范,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监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有关人士对美发美容市场,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规范、标准,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全省性和地区间技术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美发美容化妆品展览,推广先进的技术、产品和新发型; (四)挖掘、搜集、整理优良传统技艺、山西省美发美容史和国内外美发美容技艺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五)掌握省内外、国内外美发美容新工艺新技术和健康、美观、大方、有魅力的新发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进行研究; (六)组织美发美容技术培训和学术讨论,提高会员和美发美容工作者的技艺水平和理论水平; (七)编辑出版有关美发美容方面的书刊; (八)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相关社会团体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活动;推荐派遣会员参加国际性行业活动和培训; (九)在美发美容业开展创名店、名师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十)监督美发美容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十一)定期举办全省性的技艺比赛,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示会、博览会; (十二)积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的横向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三)开展有益于本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县市级以上的美发美容协会、学会、专业公司和有关研究机构,美发美容专业学校(系),美发美容业中的大店、名店、高级店以及有关单位,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中级以上美发师、美容师,美发、美容教师;热心从事美发美容科学研究的医生、讲师、教授、艺术家;从事美发美容工作多年,对本行业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员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室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和当地美发美容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和取得协会编辑出版的美发美容书刊、资料的优先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任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技术资料,对发展美发美容事业提出建议和设想;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参加本协会的各市、县协会、学会、研究会,在业务上接受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和协会组织的活动的理事,协会登报声明其自动退出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美发美容业有较大影响;热心山西美发美容事业和协会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长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承办协会日常工作,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由若干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资助和捐赠;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太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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