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 |
释义 | 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是由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是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宗旨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工艺美术传统,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优化的方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行业服务,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业务范围(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管理本省工艺美术行业,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和企业制定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划,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四) 依法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对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进行征集、收购、收藏和展示;对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建立保护基地并给予资助;对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重点培养;为卓有成就的技艺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五) 参与制订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对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不定期发布行业产品质量状况。 (六)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新产品的技术鉴定,组织技术咨询和交流,促进技术进步。 (七) 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经验交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维护公平竞争。 (九)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本行业职工素质。 (十)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省工艺美术大师评授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推荐工作,并和有关职称评审部门一道,做好全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十一) 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和订货会,开拓市场,开展各种评比,推荐名牌产品等活动,提高本行业产品市场占有率,推动行业经济的发展。 (十二)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贸、技术和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合作机制形成。 (十三) 收集国内外有关市场、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经营决策,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十四) 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十五)开展法律咨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六) 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 (十七) 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的企业家、专业技艺人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及教育工作者,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省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 英文译名:SHANXI ASSOCIATION OF ARTS AND CRAFTS 缩 写:SAAC 第二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省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以及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商贸、教育、理论研究等部门人员及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省广大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以及所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坚持贯彻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以及《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为弘扬传统文化和继承创新,积极开展旨在美化人民生活、美化环境,服务于出口、内销和旅游、文物、文化、民族宗教事业,以及省内外、国内外的文化艺术和学术交流活动。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同兄弟省市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组织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交往,以提高科学技术和学术水平,繁荣创作,开拓创新,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适应市场需求,加速山西工艺美术事业和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为建设文化大省强省,繁荣山西经济服务。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为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协会接受山西省经济委员会的行业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和省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对省内各市县工艺美术协会、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协会设立的相关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服务和指导。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城联社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条协会现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的挖掘、研究、开发、创新、研讨活动。举办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创作设计、调研、交流、讲座等活动,编绘创作成果资料,举办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以及相关的展览、展示。并以多种媒介形式向社会推介山西省工艺美术工作者和民间手工艺人及其作品; (二)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结合消费群的需要开展创作,组织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并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国性的成果交流和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及省内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增进与兄弟省市工艺美术协会、学会及相关组织的友好交往;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往,积极组织我省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参加国外展销会,将我省优秀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品推向世界;同时认真学习国外的先进设计理念和先进技术,以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 (五)弘扬传统文化,搞好继承创新。大力开发民族、民间、民俗艺术品和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文化礼品、室内外装饰品、文物复仿制品、收藏品。接受委托组织对省内各种所有制工艺美术企业和广大工艺美术及手工艺工作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专家评审、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对优秀作品进行观摩、评选、推介、拍卖等,并积极开展产品推荐和监制活动; (六)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挖掘和培养我省工艺美术人才,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人才和信息库;设立山西工艺美术和手工艺信息网站,扩大对企业、产品、人才的宣传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工艺美术刊物和相关资料; (七)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精神,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规划;向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行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方面的政策条例提供科学依据;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山西工艺美术相关荣誉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办法。体现名企、名人、名品效益,拉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九)聘任协会名誉理事长、名(荣)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艺术顾问、法律顾问、政策顾问和组建全省工艺美术专家组及评审委员会;授予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德高望重、社会影响大的老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以“终身成就奖”和“特殊贡献奖”,并定期对从事工艺美术工作30年以上者颁发“荣誉证书”; (十)配合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全省中、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十一)建立全省工艺美术和手工艺发展基金,设立传统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保护基地,鼓励有成就的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和精品博物馆,举办个展、联展、赴外展和著书立说; (十二)加强同省内外工艺美术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学习、交流。借助山西省职工工艺美术学院、山西省工业设计造型技工学校、黄河画院、山西省工艺美术研究所、山西省轻工包装研究所及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各类人员的学历教育、培训、学术研讨和科技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也可吸收外籍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和团体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履行手续,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 (三)工艺美术院校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者;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一定成就的工艺美术及民间手工艺艺人、设计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业余爱好者);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商贸、教育、收藏、鉴赏、理论研究及旅游、文物、文化、民族宗教、民俗等相关企业、团体、部门和个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对工艺美术事业有一定贡献的领导和相关人士; (四)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两人或理事一人及单位、部门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协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协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协会会员提案;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聘任名誉理事长、名(荣)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及各类顾问;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七)批准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在理事长领导下,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五)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拨款,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及会员单位情况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可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各类印鉴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文件、资料等的归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可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按本人隶属关系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修改《章程》,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 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机构理事长:李荣刚 秘书长:张中青 副秘书长:邢小靖(常务副秘书长)、白晋峰、李东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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