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山东省浙江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山东省浙江商会是经山东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审核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在山东省发改委和浙江省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起连接鲁浙两省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协助两地政府管理异地民营企业的助手,于2003年9月12日在济南成立。

目前,在鲁浙商42万,规模以上法人企业5000多家,加入浙江商会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300多家理事会员单位(省级商会),分布在全省十七地市。另外还在17地市成立分会,负责各地市浙商的服务、联络,协助政府招商等事宜。浙江商会会员单位涉及的业务范围和投资领域广阔,主要有:各类大型市场开发建设,道路桥梁和市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机械和电器制造业,汽配和摩托车制造与营销,矿业开采(铁、煤、金),高科技产业,现代物流业,农业产业化开发,医药,化工产业,五金建材,服装和制鞋业,餐饮服务业,投融资、教育咨询等行业。

商会始终坚持“桥梁、纽带、助手、服务”的办会宗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浙商。商会积极协助山东各级各地政府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取得了显著成绩,先后协助并参与组织了数百次大型招商引资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地与浙商共签订投资项目1000多个,投资总额达3000多亿元。在全省1000多个社会团体中,浙江商会被山东省政府授予唯一一个“全省服务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在山东电视台主办的2009中国鲁商年度荣誉盛典上,商会再获“创业山东特别贡献奖”殊荣。

商会章程

山东省浙江投资企业商会章程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浙江投资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浙江企业家在山东兴办的工商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富民兴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教育、引导全体会员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现阶段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组织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利益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本会将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会员反映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五)本会举办实体,并为会员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工商专业培训,指导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加强财务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照章纳税,为国家多做贡献。

(七)加强与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国外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加强山东与浙江省的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两省之间的友谊和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商品展销会、交易会、项目洽谈会,以促进经贸事业的发展。

(八)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和学习交流,帮助会员努力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并协助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和人才。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并帮助调解有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凡成为会员的同时自动成为理事。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浙江在山东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各类民营工商企业;

(三)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影响力的。

(四)加入本会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正式书面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议并由过半数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的;

(三)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秘书长、顾问若干人。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自律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其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员费;

(二)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本会实体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第三十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商会荣誉

山东省浙江商会荣誉

2004年12月17日 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民营经济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授予我商会 “全省服务民营经济先进单位”。

2005年5月10日 山东省慈善总会授予浙江商会和杭州外海集团“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先进单位”。

2006年1月18日 山东省民政厅评选我商会为“优秀社会团体” 。

2006年2月23日 济南市政府在济南市招商引资工作会上,评选商会为“2005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2006年3月9日 商会东营办事处全体浙商捐助,在山东建第一座“浙商爱心小学”。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1: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