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食用菌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东省食用菌协会成立于2001年,是由食药用菌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接受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食用菌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和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食用菌行业的全面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 山东省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省菌协) 英文名称为: Shan Dong Province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SDPEFA) 第二条性质: (一)省菌协是经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全省食用菌(含药用菌)行业生产、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省菌协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现阶段目标,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科教兴农”的战略部署,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全心全意为会员、生产者、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食用菌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省菌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菌协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123号,山东省食用菌工作站办公楼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又好又快发展我省食用菌产业而努力奋斗。 (一)开展全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掌握省内外、国内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我省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引导作用。 (三)大力发展食用菌信息产业,广泛收集本行业省内外、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为企业的经营和生产提供信息,交流情报,进行预测。 (四)开展食用菌品种资源,菇木资源的考察,加强对野生品种资源的调查、保护、利用和栽培材料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科技攻关,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深化食用菌产品的系列化加工,开辟食用菌新产品。 (六)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栽培工艺科学化及产品加工规范化的技术规范,制止菌种混乱、培植粗放、产品滥制等现象。 (八)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评工作,开展产品产量、包装、装璜、卫生、价格等检查评比活动。 (九)组织制订食用菌产品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十)组织省际间、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和促进产品贸易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会刊《山东省食用菌信息》。 (十二)发掘、搜集我省食用菌历史文件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资料,开展食用菌营养学和烹饪技术研究,开发精深加工技术及其发展应用,宣传普及食用菌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省菌协会员的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凡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的国有或民营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二)凡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管理的个人,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接纳为个人会员,由省菌协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三)凡对食用菌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教授、科技人员和劳动模范,港、澳、台胞及外籍侨胞,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员。由省菌协秘书处发给名誉会员证书。 (四)凡在山东省境内由经贸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独资从事食用菌、药用菌生产经营业务者,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部门备案,可接纳为本会会员,由省菌协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省菌协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省菌协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省菌协工作有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省菌协决议; (二)维护省菌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省菌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省菌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省菌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省菌协活动,经劝告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省菌协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省菌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省菌协的工作方针、路线及重大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菌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五)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论文、先进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生产者; (六)组织推荐、协助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行业优质产品; (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省菌协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省菌协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省菌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省菌协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菌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省菌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省菌协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省菌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省菌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省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理行使本条规定职权。 第二十九条省菌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省菌协机构设置 分支机构:秘书处、信息编辑部、市场开发部、菌种保藏中心、科技示范园、技术培训部。 省菌协下设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组织、任务及工作方案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省菌协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省菌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省菌协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省菌协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省菌协专职人员报酬; (三)省菌协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四)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所需费用;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省菌协财务工作,要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省菌协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省菌协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省菌协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菌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九条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省菌协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省菌协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省菌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菌协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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