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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开发区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山东省开发区协会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山东省国家级开发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和市级先进工业园区以及区内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1994年12月经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1995年7月20日正式成立。本协会在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指导下开展业务活动。

协会职能

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组织省、内外开发区经验交流,帮助解决和咨询有关开发区发展方面的问题。协会是开发区之间以及开发区与政府部门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协会宗旨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服务立会、服务办会、服务兴会”的宗旨,为适应开发区发展的需要,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开发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推动开发区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为全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任务

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的学习、考察、培训;探讨和研究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提供招商引资、技术引进、信息交流、产品展览、对外宣传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宣传开发区优良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本会和开发区的知名度;开展同海内外有关经济团体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向会员单位提供对外经贸和开发区建设方面的咨询服务,积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范围

山东省开发区协会坚持以全省经济开发区提升环境、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为中心,以会员单位的需求为目的,积极提供信息交流 、政策研讨、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产品促销以及推动开发区其它各项事业发展的广泛服务。

定期编印、赠送《山东开发区》。免费在通讯上为会员单位宣传开发区形象,介绍企业及其产品,推介招商项目。增进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

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开发区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开发区人才素质并为开发区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

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承办有关开发区法律、投资、经贸、工商管理、出国审批等有关业务的咨询和服务。

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导向、审批程序、政策咨询、软硬环境等综合性服务咨询;为开发区创建质量与环境双优活动,提供ISO9000与ISO14000方面的业务咨询服务。

组织开发区相互间交流和省际间的考察学习;参与组织举办展览以及开发区商品推介活动。。

联合省内各类经济开发区积极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国内外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

开展有利于开发区健康发展的多种文化交流的活动,加强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

应会员单位的要求,协助联系对外宣传和宣传资料的设计制作。

应会员单位的要求,在济为开发区招聘人才。和为来济办工的开发区同志提供食宿、交通等方面的联络服务。

协会章程

山东省开发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山东省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SHANDONG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 (简称SAEDZ)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省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和各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体、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是山东省内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与政府部门联系的纽带,是开发区相互之间开展交流的桥梁,是开发区扩大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

第三条 宗旨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规定,努力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全省经济开发区、开发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省内各类经济开发区积极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国内外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为适应开发区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业务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为全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主管单位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其授权的山东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省外经贸厅、省国际经贸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增进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传开发区的成就,促进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

(三)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培训、信息交流、政策咨询、物资协作和对外贸易等;

(五)协会作为中国开发区协会的会员单位,将及时把中国开发区协会的有关信息、资料等提供给本协会的会员;

(六)通过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形式,增进政府与开发区、开发区与企业和开发区之间的广泛交流;

(七)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开发区会员、企业会员和特邀会员(荣誉会员)组成。

(一)凡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并按期交纳会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均可申请成为开发区会员。

(二)各类开发区内企业可申请为企业会员,关心、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区外企业、公司亦可申请成为企业会员。

(三)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可吸收或邀请为协会特邀会员。热爱、关心协会工作,在开发区内做出特殊贡献并热心开发区事业的个人,可吸收为协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或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调研、培训、招商和组织的有关开发区发展的活动;

(四)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的出版物及参加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向协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除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权利和义务 与团体会员相同。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书、标牌,即可视为退会。

第十四条 对会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山东经济开发区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常规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项下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办公经费、学术研讨、考察调研、信息联络、出版刊物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法规条例执行。根据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作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用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当协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认为协会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协会停止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3年7月20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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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5:00:56